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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青年團章程
 
 
kaiyun全站登陆入口網  www.jingaoyuanzdp.com   2006年11月14日
 

1928年7月發表


  一 中國共產(chan) 青年團

  一、中國共產(chan) 青年團是少年共產(chan) 國際的支部,他承認少共國際的綱領和章程,並且服從(cong) 他一切的決(jue) 議和指導。

  二、中國共產(chan) 青年團是無產(chan) 階級青年的革命的政治組織,他吸收廣大的勞動青年參加革命的鬥爭(zheng) ,從(cong) 鬥爭(zheng) 中給於(yu) 共產(chan) 主義(yi) 的教育和訓練,中國共產(chan) 青年團是中國青年工人唯一的組織,他讚助城市和農(nong) 村中被剝削青年的一切政治經濟和文化的要求。

  三、中國共產(chan) 青年團是無產(chan) 階級青年獨立的組織,在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的政治指導之下工作,服從(cong) 他的章程和綱領。


  二 團員

  四、凡承認少共國際和本團的綱領章程,年齡在十四歲以上二十三歲以下的青年皆可入團。
  (注一)在特殊情形下,年未滿十四歲或已超過二十三歲者,亦可入團,在團內(nei) 有發言權而無表決(jue) 權,但在各級團部負責者例外。

  五、每個(ge) 團員應該服從(cong) 少共國際及本團的一切決(jue) 議,積極參加一級組織之下的工作,按期繳納團費。

  六、接收新團員須經過支部(生產(chan) 支部、街道支部、農(nong) 村支部),如無支部,地方組織須代行其職權,但須經過團的上級機關(guan) 批準。
  (注二)區以上的委員會(hui) 均可直接接收團員。

  七、入團的條件依下列數種:

  (1)產(chan) 業(ye) 或作坊青年工人學徒及農(nong) 村無產(chan) 階級青年份子,經過介紹,直接由產(chan) 業(ye) 支部通過。
  (2)農(nong) 村手工業(ye) 工人、兵士、店員、下級使用人,入團需要一個(ge) 團員或黨(dang) 員的介紹。
  (3)學生知識分子入團,須兩(liang) 個(ge) 團員或黨(dang) 員的介紹。
  (4)由其他的政黨(dang) 退出的黨(dang) 員(如國民黨(dang) 及其他政黨(dang) )及反動軍(jun) 隊的軍(jun) 官入團,須有一年以上的三個(ge) 團員或三個(ge) 黨(dang) 員的介紹,同時還得省委的批準。
  (注三)入團在未批準以前,負責的機關(guan) 可以委入團的人作某種工作,借以考察他對革命的忠實程度及工作能力。
  (注四)介紹人對被介紹者應負責任,如遇有介紹不確實時,特別是與(yu) 偵(zhen) 探有關(guan) 係時,介紹人應受處罰直到開除團籍和黨(dang) 籍。

  八、整個(ge) 團體(ti) 和其他政治的組織入團時,則由本團中央特別決(jue) 議或大會(hui) 決(jue) 定之。

  九、團員變更工作或遷移住所時,必須得到上級機關(guan) 的介紹信,以便到本團另一地方登記。

  十、團員到其他國家時,須加入其所在國之團的組織,並在其某一組織之中工作。

  十一、開除團員須經過支部通過,並經過上級機關(guan) 的批準,在未批準以前,必須停止被開除者一切團的工作,如不同意開除決(jue) 議時,可向最高機關(guan) 控告。各級團部委員會(hui) ,遇團員有反動行為(wei) ,有直接開除其團籍的權力,但是同時須將此決(jue) 議通知被開除者所加入的下級團部組織。


  三 中國共產(chan) 青年團組織係統

  十二、中國共產(chan) 青年團和少年共產(chan) 國際的其他各支部一樣,其組織原則為(wei) 民主集中製。民主集中製的基本原則,分以下幾點:
  (1)下級指導機關(guan) 和上級機關(guan) ,是在團員大會(hui) 代表會(hui) 和全國代表大會(hui) 選舉(ju) 之。
  (2)被選出來的機關(guan) ,對選舉(ju) 者負責按期報告工作。
  (3)下級機關(guan) 應承認上級機關(guan) 的決(jue) 議,迅速的執行少共國際執行委員會(hui) 和本團上級機關(guan) 的決(jue) 議,嚴(yan) 格遵守紀律。
  (4)黨(dang) 和團的政策和各種問題,隻有在相當機關(guan) 未決(jue) 定以前,團員可盡量討論,一經決(jue) 議後,每個(ge) 團員必須無條件的執行,即一部分人或某地組織不同意亦須服從(cong) 。
  (注五)地方組織,雖不同意黨(dang) 和團的上級機關(guan) 決(jue) 議,亦須執行其決(jue) 議,但下級機關(guan) 有權上訴,一直到少共國際大會(hui) 。
  (注六)在秘密條件下,如果沒有實行經常選舉(ju) 的可能,團的上級機關(guan) 可以指定下級機關(guan) ,同樣的要得到上級機關(guan) 的批準可指定新委員參加各級委員會(hui) 。

  十三、團依地域界限而組之(如一縣有一縣的組織,一省則有一省的組織),在一區域內(nei) 管轄某一區域的組織,對於(yu) 該區域各部分組織為(wei) 上級機關(guan) (如縣委比這一區內(nei) 的區委支部要高)。

  十四、團的地方組織,在少共國際和本團決(jue) 議內(nei) ,有權決(jue) 定一切地方問題。

  十五、各級組織的最高機關(guan) 為(wei) 全體(ti) 團員大會(hui) 、代表會(hui) 議或全國代表大會(hui) 。

  十六、團員大會(hui) 和全國大會(hui) 選舉(ju) 負責的各級委員會(hui) ,在兩(liang) 大會(hui) 期間,各級委員會(hui) 則為(wei) 指導機關(guan) ,指導一切經常工作。

  十七、一切新成立的團的組織(支部、區、縣及其他等等),須經過所屬上級機關(guan) 的批準。

  十八、本團組織係統如下:
  (1)各工廠、作坊、大商店、鄉(xiang) 村、街道、小市鎮、軍(jun) 隊,組織支部,支部團員大會(hui) ??支部委員會(hui) 。
  (2)城區或鄉(xiang) 區,團員大會(hui) ??區代表會(hui) ,區委員會(hui) 。
  (3)一縣或市範圍內(nei) ,代表會(hui) 議??縣或市委員會(hui) 。
  (4)特別區(包括幾縣或省之一部分)特別區代表會(hui) 議??特別區委員會(hui) 。這種區的組織按地方的需要和省委的決(jue) 議而組織之。
  (5)一省,省代表大會(hui) ??省委員會(hui) 。
  (6)全國,全國大會(hui) ??中央委員會(hui) ,
  (7)中央為(wei) 便於(yu) 指導各省之工作起見,可以在幾省範圍內(nei) 組織中央執行局(如北方局、長江局等組織)和中央特派員。中央執行局、中央特派員由中央指定,並對中央負責。

  十九、各級委員會(hui) 為(wei) 便於(yu) 指導工作起見,可以在團委員會(hui) 之下,組織各部或委員會(hui) ,如宣傅部、組織部、經濟鬥爭(zheng) 委員會(hui) 、婦女運動委員會(hui) 、兒(er) 童運動委員會(hui) 等,在特別區、省委、中央之下須設農(nong) 村工作委員會(hui) ,各部或委員會(hui) 服從(cong) 團部委員會(hui) ,按照團部委員會(hui) 所指示的路線工作,並須經過團部委員會(hui) 實行各部或委員會(hui) 的決(jue) 議。
  (注七)為(wei) 便於(yu) 某地少數民族(蒙古、高麗(li) 、台灣、安南等等)的青年工人農(nong) 民中工作起見,可以斟酌在相當地方團部委員會(hui) 需要組織少數民族工作部或委員會(hui) 。
  (注八)在軍(jun) 隊中用不著成立團的支部,團員參加黨(dang) 的支部中工作。
  (注九)按一般的規定,在學校應組織團的小組織,如有必要時可成立支部,但須得到當地團部上級機關(guan) 同意。


  四 支部

  二十、支部是中國共產(chan) 青年團基本組織的單位,他的基礎就是生產(chan) 支部(工廠、鐵路、礦山、海員、作坊、大商店、農(nong) 村等),凡是在支部所在地工作的團員,都應該加入支部,三個(ge) 人以上可以成立支部,但須得到相當上級機關(guan) 的批準。
  (注十)團員不是在產(chan) 業(ye) 中作工的,如手工業(ye) 工人、個(ge) 別雇傭(yong) 工人、家庭工作者、知識分子,可按照居住區域組織街道支部,或加入產(chan) 業(ye) 支部。

  二十一、支部是使本團與(yu) 城市青年工人和鄉(xiang) 村農(nong) 民群眾(zhong) 聯係的組織,但他的任務是在被剝削青年群眾(zhong) 中執行黨(dang) 和團的口號與(yu) 決(jue) 議,有計劃的執行共產(chan) 主義(yi) 的宣傳(chuan) 和煽動,取得青年群眾(zhong) ,使他們(men) 脫離敵人的影響。征收、教育新團員,散布我們(men) 的宣傳(chuan) 品,考察青年工人的生活狀況,討論他們(men) 的實際要求,指導他們(men) 政治、經濟、文化各種鬥爭(zheng) ,支部每星期應開會(hui) 一次。

  二十二、為(wei) 了執行目前工作,每個(ge) 支部在三個(ge) 人以下的,可選一個(ge) 書(shu) 記,五人以上則選舉(ju) 委員會(hui) (支部委員會(hui) 中,選出一人為(wei) 書(shu) 記)進行日常工作,執行支部大會(hui) 決(jue) 議,及上級機關(guan) 訓令,分配同誌工作,如宣傳(chuan) 分發秘密印刷品,調查群眾(zhong) 生活及反動派狀況,參加或發起赤色工會(hui) 、農(nong) 協及其他各種無產(chan) 階級群眾(zhong) 組織,並進行團組工作,征收團員,與(yu) 黨(dang) 的支部發生關(guan) 係。


  五 城鄉(xiang) 區的組織

  二十三、生產(chan) 支部、街道支部、鄉(xiang) 村支部,聯合在區委組織之下。

  二十四、城鄉(xiang) 區組織的最高機關(guan) ,為(wei) 該區範圍內(nei) 團員大會(hui) 、支部代表大會(hui) 。區委員會(hui) 由大會(hui) 或代表大會(hui) 選出之,但須得到上級機關(guan) 的批準。區委員會(hui) 委員之半數,應該是重要支部的團員組織成的。委員會(hui) 指導生產(chan) 支部、街道支部的一切工作,進行團員登記、召集會(hui) 議、分配登記表等事件,組織新支部、管理會(hui) 計等事,指導該區以內(nei) 的青年群眾(zhong) 運動。在目前這種秘密條件之下,區委員會(hui) 經常的至少每半月召集一次,在雨委員會(hui) 議過渡時間,有常務委員會(hui) 議,一切經常工作,由常委指導,常委由全體(ti) 區委員會(hui) 中選出之。


  六 縣或市的組織

  二十五、在一縣的範圍之內(nei) ,縣代表大會(hui) 為(wei) 最高機關(guan) ,縣代表大會(hui) 經常是三月召集一次,如有一縣團組織之三分之一的提議,或按省委和中央執行局決(jue) 議,縣委員會(hui) 得召集臨(lin) 時代表大會(hui) ,縣委員會(hui) 對縣代表大會(hui) 負責。縣代表大會(hui) 選舉(ju) 縣委員會(hui) 及參加特別區或省代表大會(hui) 的代表。縣代表大會(hui) 人數由縣委員會(hui) 決(jue) 定之,但須得到特別區委及省委的批準。

  二十六、縣委員會(hui) 由縣代表大會(hui) 選舉(ju) 之,每四月一次,在兩(liang) 次縣代表大會(hui) 的過渡時間(即縣代表大會(hui) 閉幕後,下次大會(hui) 未開幕以前),縣委為(wei) 一縣之最高機關(guan) ,縣委應有該縣內(nei) 重要區域內(nei) 的代表參加,縣委全體(ti) 會(hui) 至少每月一次,並選舉(ju) 常務委員會(hui) 進行日常工作。縣委會(hui) 應選舉(ju) 書(shu) 記一人,書(shu) 記應得上級機關(guan) 批準。

  二十七、縣委執行縣代表大會(hui) 及省委中央的決(jue) 議案,盡可能在縣委之下組織各部或委員會(hui) ,以便執行各種工作。在縣代表大會(hui) 中間時期,縣委一切工作,對上級機關(guan) 負責,按期向上級機關(guan) 報告工作。
  (注十一)縣委所在的城市則不需要市委,一切工作歸縣委指揮,在城市隻可以按區域的分劃組織區委,區委由區團員大會(hui) 或代表大會(hui) 選舉(ju) 之。
  (注十二)市委的組織,如縣委市委之下除分區外,並得管轄近郊直屬支部,在省委或特別區委所在的城市,不另設市委,其工作直接由省委或特別區委指導。

  二十八、特別區委按照縣委組織條例工作,如特別區委所在地沒有省委,則區委可直接與(yu) 中央發生關(guan) 係,其組織條例及主要工作與(yu) 省委同。


  七 省的組織

  二十九、省代表大會(hui) 為(wei) 一省之最高機關(guan) ,省代表大會(hui) 半年召集一次,如有一省之三分之一的提議或按中央決(jue) 議,省委得臨(lin) 時召集臨(lin) 時省代表大會(hui) 。省大會(hui) 審查省委及省審察委員會(hui) 的工作報告,討論一省內(nei) 團務及工作方針,選出省委及省審查委員會(hui) 及出席全國大會(hui) 的代表。

  三十、在省大會(hui) 中間時期,省委為(wei) 一省最高機關(guan) ,省委員會(hui) 中應參加重要產(chan) 業(ye) 及重要地方團部代表,省委人數由省大會(hui) 規定之。省委應規定經常召集全體(ti) 委員會(hui) 議,一般的慣例是兩(liang) 月一次,省委選出常委,分部進行日常工作,常委選出書(shu) 記一人,常委所在地應在黨(dang) 的省委附近。

  三十一、省委執行省代表大會(hui) 及中央委員會(hui) 一切決(jue) 議,指導全省範圍內(nei) 的工作,分配同誌參加各級指導機關(guan) 工作,指導一省內(nei) 青年群眾(zhong) 組織中團組織工作。省委一切工作,對省大會(hui) 及中央負責,省委每月應向中央作報告。省委在可能範圍內(nei) 獨立發行或和黨(dang) 共同發行機關(guan) 刊物。

  三十二、省代表大會(hui) 選出審察委員會(hui) ,監察省委、縣委、區委財政,省審察委員會(hui) 對省代表大會(hui) 負責。

  三十三、省委應指導所在城市的工作,在省委之下則有區委,在省委所在地縣委,隻能指導一縣鄉(xiang) 區範圍以內(nei) 的工作。

  三十四、省委為(wei) 解決(jue) 一省內(nei) 臨(lin) 時所發生的問題,至少每四月召集省委擴大會(hui) 議一次,代表人數由省委按各地團員人數而決(jue) 定,省委擴大會(hui) 決(jue) 議案得經中央批準。
  八 全國會(hui) 議

  三十五、本團全國會(hui) 議,照章是一年一次,代表人數由中央決(jue) 定。

  三十六、全國會(hui) 議如果是在全國代表大會(hui) 或少共國際大會(hui) 前幾日,則全國會(hui) 議選舉(ju) 出席全國代表大會(hui) 和少共國際大會(hui) 的代表。

  三十七、全國會(hui) 議議決(jue) 案須經中央委員會(hui) 批準。


  九 全國大會(hui)

  三十八、本團全國大會(hui) 是全國最高機關(guan) ,大會(hui) 每年召集一次,但須得到少共國際執委的批準,如果有少共國際執委的提議,或各省組織之過半請求,中央得臨(lin) 時召集全國臨(lin) 時大會(hui) ,全國臨(lin) 時大會(hui) 必須得到少共國際的允許。

  三十九、各省派來參加大會(hui) 的代表,如超過大會(hui) 全體(ti) 代表之半數,大會(hui) 有權通過一切決(jue) 議案,代表人數由中央決(jue) 定。

  四十、本團全國代表大會(hui) :
  (1)接受並審查中央委員會(hui) 及中央審察委員會(hui) 的報告。
  (2)決(jue) 定綱領章程問題。
  (3)決(jue) 定對黨(dang) 和團的政治策略及組織等問題的意見,由大會(hui) 通過,對以上的各項的決(jue) 議案,根據決(jue) 議案以決(jue) 定全國團的工作方針。
  (4)大會(hui) 選舉(ju) 中央委員會(hui) ,中央審察委員會(hui) 。
  (5)選舉(ju) 出席少共國際代表大會(hui) 及黨(dang) 代表大會(hui) 的代表。

  四十一、本團全國代表大會(hui) 的代表,係由省代表大會(hui) 選舉(ju) 之,在目前秘密情形下,省委可指定出席全國代表大會(hui) 的代表,但須得到少共國際執委的同意,本團全國代表大會(hui) ,如得到少共國際同意,可由臨(lin) 時全國會(hui) 議代替之。
  (注十三)中央委員如不是被地方組織選出出席大會(hui) 者,不得有表決(jue) 權。


  十 中央委員會(hui)

  四十二、中央委員會(hui) 是全國大會(hui) 閉幕前後的最高機關(guan) ,中央委員會(hui) 由全國代表大會(hui) 選舉(ju) 之,中央委員會(hui) 指導全國團的政治和組織工作,組織出版處,管理中央會(hui) 計處,並分配工作人材。

  四十三、中央委員及候補委員人數,由全國大會(hui) 議定之,如遇中央正式委員缺席時,則以中央候補委員遞補。

  四十四、中央委員全體(ti) 會(hui) 每三月一次,候補委員得參加之,但隻有發言權。

  四十五、由中央委員會(hui) 選舉(ju) 常務委員,組織中央局,中央局所在地依C.P.中央所在地而定,中央委員全體(ti) 會(hui) 議可以更換中央局委員,中央按著各種不同的工作而實行分工,並應常與(yu) 黨(dang) 的政治局發生關(guan) 係,中央局對中央委員會(hui) 負責。

  四十六、中央為(wei) 便於(yu) 指導各部工作起見,在中央之下,組織秘書(shu) 處、組織部、宣傳(chuan) 部、經濟鬥爭(zheng) 委員會(hui) 、農(nong) 村工作委員會(hui) 、軍(jun) 事工作委員會(hui) 、婦女運動委員會(hui) 、兒(er) 童工作委員會(hui) 等。各部或委員會(hui) 任務,應當是在各工作部門實行中央決(jue) 議和通告,各部部長或委員會(hui) 主任,由中央局指定,部長盡可能的應該是中央委員。中央局應選舉(ju) 中央書(shu) 記一人。

  四十七、中央委員會(hui) 應按期發行本團刊物,以供青年工農(nong) 閱覽,此外還應發行定期通訊,供給團內(nei) 指導機關(guan) 參考。


  十一 審查委員會(hui)

  四十八、中央審查委員會(hui) 由全國代表大會(hui) 選舉(ju) ,監督會(hui) 計處,財政統計及中央各機關(guan) 工作。


  十二 團組

  四十九、在職工會(hui) 、農(nong) 會(hui) 、學生會(hui) 及其他社會(hui) 團體(ti) 及文化組織中,如有團員三人以上,得組織團組。

  五十、團組即是本團在其他組織中實行團的政策,加強團的影響,並監督團員工作的組織。團組按照組織範圍的大小,服從(cong) 各級委員會(hui) ,在全國範圍以內(nei) 的服從(cong) 中央,在一省範圍以內(nei) 的服從(cong) 省委,一區範圍以內(nei) 的服從(cong) 區委,一縣範圍以內(nei) 的服從(cong) 縣委。

  五十一、團組幹事會(hui) ,但須得到當地團的上級機關(guan) 批準,在某組織中的一切問題,必須先經過團組組員或幹事會(hui) 討論後,再交上級機關(guan) 批準,然後才能交到公共組織中討論執行,團組大會(hui) 中,每個(ge) 團員應按照各種決(jue) 議發表意見,以求在團員中及指導機關(guan) 中,對一切問題有一致的意見。


  十三 紀律

  五十二、遵守嚴(yan) 格的紀律,是每個(ge) 團員及各級團部最高的義(yi) 務,少共國際及本團全國大會(hui) 、中央委員會(hui) 、各級指導機關(guan) 的決(jue) 議和一切日常工作紀律,必須嚴(yan) 格的服從(cong) 。

  五十三、如遇不執行上級機關(guan) 的決(jue) 議,或犯黨(dang) 與(yu) 團內(nei) 所認定其錯誤時,處罰方法是:對整個(ge) 組織:指責,指定臨(lin) 時委員會(hui) ,解散組織,團員從(cong) 新登記;對個(ge) 人各種形式指責,警告,取消其指導工作,開除團籍,或予以相當時間留團察看。違反紀律的人則由大會(hui) 或委員會(hui) 審查,在未審查以前,為(wei) 了要預先調查違反紀律的真象,委員會(hui) 可以指定特別委員會(hui) 辦理,並經上級機關(guan) 的批準。

  五十四、中央可以單獨執行紀律,處罰極大錯誤的團員或整個(ge) 的組織。

  五十五、被開除的團員,或被解散的下層組織(縣委、地方區委)有權向上級機關(guan) 控告,依次由省委起直到中央全國代表大會(hui) 、少共國際執委、少共國際世界大會(hui) 。


  十四 財政

  五十六、本團經濟上的收入是團費、特別捐、印刷機關(guan) 的收入和上級機關(guan) 的補助。

  五十七、團費的多少,由中央決(jue) 定,團費按團員收入多少,可分為(wei) 若幹等。失業(ye) 工人及其他最貧苦分子,可以免繳團費。

  五十八、團費收入,若幹應繳到中央,若幹應留在省委,由中央決(jue) 定。至於(yu) 支部、區委、市委、縣委各級委員會(hui) ,需要若幹,按百分之數由省委規定之。

  五十九、團員無故三月不納團費,開除其團籍,決(jue) 定後得向團員大會(hui) 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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