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章程
(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hui) 第十四屆委員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部分修改
2025年7月3日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hui) 是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領導下的我國基本的人民團體(ti) 之一,是以中國共產(chan) 主義(yi) 青年團為(wei) 核心力量的各青年團體(ti) 的聯合組織,是我國各族各界青年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組織。
第二條 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hui) 的基本任務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yi) 、毛澤東(dong) 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ge) 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為(wei) 指導,堅持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的全麵領導,深刻領悟“兩(liang) 個(ge) 確立”的決(jue) 定性意義(yi) ,增強“四個(ge) 意識”、堅定“四個(ge) 自信”、做到“兩(liang) 個(ge) 維護”;高舉(ju) 愛國主義(yi) 、社會(hui) 主義(yi) 的旗幟,堅持大團結大聯合,堅持一致性和多樣性統一,不斷鞏固和擴大青年愛國統一戰線;鼓勵青年學習(xi) 貫徹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學習(xi) 和踐行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學習(xi) 現代科學技術、文化和法律等知識;最廣泛地代表和維護各族各界青年的合法權益;引導青年積極健康地參與(yu) 社會(hui) 生活,努力為(wei) 各族各界青年健康成長、奮發成才服務;促進各民族青年交往交流交融,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ti) 意識;加強同台灣青年、港澳青年及國外青年僑(qiao) 胞的聯係和團結,發展同世界各國青年的聯係和友誼;為(wei) 新時代新征程上統籌推進“五位一體(ti) ”總體(ti) 布局、協調推進“四個(ge) 全麵”戰略布局,鞏固和發展我國社會(hui) 安定團結的局麵,促進祖國統一和維護世界和平,為(wei) 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麵推進強國建設、民族複興(xing) 偉(wei) 業(ye) 而奮鬥。
第三條 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hui) 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wei) 根本準則。
第四條 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hui) 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製。
第二章 會(hui) 員和委員
第五條 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hui) 實行團體(ti) 會(hui) 員製,由全國性的各青年團體(ti) 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青年聯合會(hui) 等聯合組成。凡依法成立、讚成本章程並自願申請加入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hui) 的青年團體(ti) ,經本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通過,即取得本會(hui) 團體(ti) 會(hui) 員資格。
第六條 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hui) 的委員,由各會(hui) 員團體(ti) 推薦、協商產(chan) 生的代表和本會(hui) 特別邀請的各族各界青年的代表出任。
第七條 會(hui) 員團體(ti) 的權利
(一)會(hui) 員團體(ti) 有向本會(hui) 推薦本地區、本行業(ye) 、本係統委員的權利;
(二)會(hui) 員團體(ti) 有對本會(hui) 工作進行監督、討論、提出建議和批評的權利;
(三)會(hui) 員團體(ti) 有根據本會(hui) 的決(jue) 議精神,獨立開展本團體(ti) 會(hui) 務工作的權利。
第八條 會(hui) 員團體(ti) 的義(yi) 務
(一)會(hui) 員團體(ti) 有遵守本會(hui) 章程和製度規範、執行本會(hui) 決(jue) 議的義(yi) 務。如對決(jue) 議有不同意見,在執行的前提下,可予保留;
(二)會(hui) 員團體(ti) 有向本會(hui) 交納會(hui) 費、報告團體(ti) 會(hui) 務的義(yi) 務;
(三)會(hui) 員團體(ti) 有維護青年的合法權益,反映各族各界青年意見和要求的義(yi) 務。
第九條 會(hui) 員團體(ti) 如果嚴(yan) 重違反本會(hui) 章程,由本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分別依據情節給予警告或撤銷其團體(ti) 會(hui) 員資格處分;受處分者有請求本會(hui) 全體(ti) 委員複審議一次的權利。
第十條 委員的條件
(一)本會(hui) 委員必須承認本章程,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的領導和社會(hui) 主義(yi) 事業(ye) ,維護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
(二)本會(hui) 委員應模範遵守國家法律和社會(hui) 公德,積極踐行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具有良好的社會(hui) 形象;
(三)本會(hui) 委員應是在青年中有一定影響的各族各界青年傑出人才或代表人物;
(四)本會(hui) 委員應具有一定的議事能力,能代表各族各界青年在本會(hui) 中認真履行有關(guan) 權利和義(yi) 務;
(五)除指定席位外,本會(hui) 每屆委員出任時,新出任委員年齡小於(yu) 四十周歲,連任委員年齡小於(yu) 四十五周歲;常務委員會(hui) 委員當選時,年齡小於(yu) 四十五周歲。
第十一條 委員的權利
(一)委員有表決(jue) 權、選舉(ju) 權和被選舉(ju) 權;
(二)委員有對本會(hui) 工作討論、建議、批評和監督的權利;
(三)委員有參加本會(hui) 和當地青年聯合會(hui) 舉(ju) 辦的活動,要求本會(hui) 維護委員合法權益的權利。
第十二條 委員的義(yi) 務
(一)委員有遵守本會(hui) 章程、執行本會(hui) 決(jue) 議和積極參加本會(hui) 工作的義(yi) 務;
(二)委員有維護青年的合法權益,了解和反映各族各界青年意見和要求的義(yi) 務;
(三)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i) 中擔任代表和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hui) 議各級委員會(hui) 中擔任委員的本會(hui) 委員有反映本會(hui) 意見和建議的義(yi) 務。
第十三條 堅持從(cong) 嚴(yan) 治會(hui) ,委員如有違反國家法律或嚴(yan) 重違反本會(hui) 章程的行為(wei) ,由本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撤銷其委員資格;委員如有不正常履行職責義(yi) 務的行為(wei) ,由本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取消其委員資格。
第十四條 會(hui) 員團體(ti) 和委員都有退出本會(hui) 的自由,退會(hui) 前應提出書(shu) 麵申請。
第三章 組織和職權
第十五條 本會(hui) 的最高權力機關(guan) 是全國委員會(hui) 。
第十六條 全國委員會(hui) 由各會(hui) 員團體(ti) 推薦、協商產(chan) 生的委員和本會(hui) 特別邀請的委員組成。
每屆全國委員會(hui) 委員名額、名額分配方案,由上屆委員會(hui) 的常務委員會(hui) 決(jue) 定。每屆任期內(nei) 有必要變更委員名額及相關(guan) 事宜,由本屆常務委員會(hui) 決(jue) 定。
第十七條 本會(hui) 全國委員會(hui) 每屆任期五年。如遇特殊情況,經常務委員會(hui) 決(jue) 定,可提前終止或延長任期。
第十八條 會(hui) 員團體(ti) 在本會(hui) 指定席位的人選工作變更後,由新任人選替補。
第十九條 確需變更、增補委員時,由所在會(hui) 員團體(ti) 或推薦單位提出變更、增補理由和人選,報請常務委員會(hui) 確認;會(hui) 員團體(ti) 認為(wei) 有必要變更本團體(ti) 參加全國委員會(hui) 的指定席位委員時,可按規定替補,並報請常務委員會(hui) 確認。因工作需要,由全國委員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決(jue) 定增補的常務委員會(hui) 委員需通報全國委員會(hui) 委員。
第二十條 全國委員會(hui) 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幹人。主席、副主席由全國委員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選舉(ju) 產(chan) 生;在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委員會(hui) 予以調整和增選。全國委員會(hui) 的主席、副主席同是常務委員會(hui) 的主席、副主席。主席、副主席連續任職不超過兩(liang) 屆。
第二十一條 全國委員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每屆一般舉(ju) 行一至兩(liang) 次,會(hui) 期由常務委員會(hui) 確定。
第二十二條 全國委員會(hui) 的職權
(一)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hui) 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和決(jue) 定本會(hui) 的重大工作方針和工作任務;
(三)修改本會(hui) 章程;
(四)選舉(ju) 全國委員會(hui) 主席、副主席和常務委員會(hui) 委員;
(五)認為(wei) 有必要處理的其他重要事務。
第二十三條 全國委員會(hui) 閉會(hui) 期間,由常務委員會(hui) 主持會(hui) 務。
第二十四條 全國委員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每年舉(ju) 行一至兩(liang) 次會(hui) 議,會(hui) 期由全國委員會(hui) 主席會(hui) 議決(jue) 定。
第二十五條 全國委員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下設秘書(shu) 處,設秘書(shu) 長一人、副秘書(shu) 長若幹人,協助主席、副主席處理會(hui) 務。秘書(shu) 長由主席提名,常務委員會(hui) 決(jue) 定。副秘書(shu) 長及工作機構負責人由秘書(shu) 長提名,主席會(hui) 議決(jue) 定。全國委員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若幹工作機構或派出辦事處,承辦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hui) 的有關(guan) 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條 全國委員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的職權
(一)召集並主持全國委員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每屆第一次全體(ti) 會(hui) 議由會(hui) 議選舉(ju) 產(chan) 生的主席團主持;
(二)組織實施章程中規定的任務;
(三)執行全國委員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的決(jue) 議;
(四)決(jue) 定全國委員會(hui) 工作機構的設置和變動;
(五)行使全國委員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 由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hui) 主席、副主席組成主席會(hui) 議,處理常務委員會(hui) 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條 全國委員會(hui) 根據委員不同的界別,成立界別工作委員會(hui) 。界別工作委員會(hui) 組織本界別委員開展有益於(yu) 本會(hui) 事業(ye) 和界別工作的活動。界別工作委員會(hui) 的組成由常務委員會(hui) 決(jue) 定。
第四章 地方青年聯合會(hui)
第二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盟),以及其他有條件的縣(市、區、旗),均可依據本章程,參照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hui) 的組成辦法,建立地方青年聯合會(hui) 。
第三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青年聯合會(hui) 全體(ti) 委員會(hui) 每屆任期五年;特殊情況下,經該青年聯合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決(jue) 定,可提前終止或延長任期;每屆委員會(hui) 召開的會(hui) 議次數由該青年聯合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確定。
第三十一條 地方青年聯合會(hui) 全體(ti) 委員會(hui) 的職權
(一)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hui) 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並決(jue) 定本地青年聯合會(hui) 的重要工作;
(三)選舉(ju) 本地青年聯合會(hui) 主席、副主席及常務委員會(hui) 委員;
(四)認為(wei) 有必要處理的其他重要事務。
第三十二條 地方青年聯合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的職權
(一)在全體(ti) 會(hui) 議閉會(hui) 期間,由常務委員會(hui) 負責領導會(hui) 務;
(二)召集並主持本地青年聯合會(hui) 全體(ti) 委員會(hui) 議,每屆第一次全體(ti) 會(hui) 議由會(hui) 議選舉(ju) 產(chan) 生的大會(hui) 主席團主持;
(三)組織實施章程中規定的任務和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hui) 作出的全國性決(jue) 議以及上級地方青年聯合會(hui) 作出的全地區性決(jue) 議;
(四)執行本地青年聯合會(hui) 全體(ti) 委員會(hui) 的決(jue) 議;
(五)決(jue) 定本地青年聯合會(hui) 工作機構設置和變動,並決(jue) 定秘書(shu) 長。
第三十三條 上一級青年聯合會(hui) 與(yu) 下一級青年聯合會(hui) 的關(guan) 係為(wei) 指導與(yu) 被指導的關(guan) 係,下一級青年聯合會(hui) 的組織建設及其他重大事項向上一級青年聯合會(hui) 報告並備案。
第五章 經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hui) 經費來源為(wei) :會(hui) 員團體(ti) 的會(hui) 費、事業(ye) 收入和其他資助。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為(wei) 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hui) 和地方青年聯合會(hui) 統一章程。地方青年聯合會(hui) 還可依據本章程的原則製定本地的組織和工作細則,並報上一級青年聯合會(hui) 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hui) 全體(ti) 委員會(hui) 通過後施行。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yu) 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hui)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