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云kaiyun体育官方网站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紀律處分工作規則(試行)》的通知
中青辦發〔2024〕5號
开云kaiyun体育官方网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委,中央軍(jun) 委政治工作部組織局群團處,全國鐵道團委,全國民航團委,中央和國家機關(guan) 團工委,中央金融團工委,中央企業(ye) 團工委,全國稅務團工委,新疆生產(chan) 建設兵團團委:
《中國共產(chan) 主義(yi) 青年團紀律處分工作規則(試行)》已經开云kaiyun体育官方网站書(shu) 記處會(hui) 議審議批準。現印發你們(men) ,請認真貫徹落實。
开云kaiyun体育官方网站辦公廳
2024年12月24日
中國共產(chan) 主義(yi) 青年團紀律處分工作規則(試行)
(2022年12月7日开云kaiyun体育官方网站書(shu) 記處會(hui) 議審議批準
2023年1月31日發布
2024年12月23日开云kaiyun体育官方网站書(shu) 記處會(hui) 議修訂
2024年12月24日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 了規範各級團組織執紀工作,推進全麵從(cong) 嚴(yan) 管團治團,根據《中國共產(chan) 主義(yi) 青年團章程》、《中國共產(chan) 主義(yi) 青年團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和有關(guan) 團內(nei) 規章,結合團紀處分工作實踐,製定本規則。
第二條 團紀處分應當堅持黨(dang) 的領導,堅持團紀麵前一律平等、實事求是、民主集中製和教育為(wei) 主、寬嚴(yan) 相濟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規。
第三條 本規則適用於(yu) 開展團紀處分的有關(guan) 工作。
第二章 處分的一般性原則
第四條 分級負責。處分違紀團員、團組織的工作權限主要依據團員、團組織的組織隸屬關(guan) 係確定。上級團組織有權責令下級團組織對其所管理的團員、團組織違紀情況審查核實並進行處理。團組織之間對管理事項有爭(zheng) 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團組織確定。
第五條 依規回避。工作人員是被審查人或者檢舉(ju) 人近親(qin) 屬、證人、利害關(guan) 係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情形的,不得參與(yu) 相關(guan) 團紀處分工作,應當主動申請回避,被審查人、檢舉(ju) 人以及其他有關(guan) 人員也有權要求其回避。
第六條 嚴(yan) 格保密。工作人員應當控製相關(guan) 工作知悉範圍和時限,不準私自留存、隱匿、查閱、摘抄、複製、攜帶問題線索和相關(guan) 資料,嚴(yan) 禁泄露審查工作情況。
第七條 規範有序。團紀處分應當嚴(yan) 格按照規定主體(ti) 、範圍、程序和批(核)準權限進行,不允許任何個(ge) 人或者組織擅自決(jue) 定或者批(核)準。
第三章 處分批(核)準權限
第八條 對團員的團紀處分,一般應當經支部大會(hui) 討論通過,由其所在基層委員會(hui) 報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團的委員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委員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會(hui) 議或者書(shu) 記會(hui) 議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縣級以上各級團的委員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委員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會(hui) 議或者書(shu) 記會(hui) 議有權直接決(jue) 定給予團員以團紀處分。中央企業(ye) 、省(市)屬企業(ye) 、高等學校團的委員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委員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會(hui) 議或者書(shu) 記會(hui) 議也可以批準或者直接給予團紀處分。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者複雜,或者對團員給予開除團籍處分的,必須經團的省級或者中央委員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委員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會(hui) 議或者書(shu) 記會(hui) 議核準。
前款規定中的違紀團員係开云kaiyun体育官方网站委員、候補委員,給予撤銷團內(nei) 職務以上處分的,或者團員組織隸屬關(guan) 係在开云kaiyun体育官方网站直屬機關(guan) 團委的,由團的中央委員會(hui) 履行處分審批程序。
市級以上團的委員會(hui) 的派出代表機關(guan) (團的工作委員會(hui) )負責所屬團員的團紀處分事項,依規給予批(核)準範圍內(nei) 的團紀處分或者上報至上級團的委員會(hui) 。團的中央委員會(hui) 的派出代表機關(guan) (團的工作委員會(hui) )對所屬團員的團紀處分批(核)準權限與(yu) 團的省級委員會(hui) 相同。
行業(ye) 團的工作指導和推進委員會(hui) 不負責團紀處分事項。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團的委員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可以給予本級委員會(hui) 委員、候補委員團紀處分。
在委員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閉會(hui) 期間,委員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會(hui) 議可以先行作出給予本級委員、候補委員撤銷團內(nei) 職務、留團察看或者開除團籍處分的決(jue) 定,待召開全體(ti) 會(hui) 議時予以追認。
委員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會(hui) 議批準下列處分事項:給予本級委員會(hui) 委員、候補委員警告、嚴(yan) 重警告處分;給予下一級委員會(hui) 委員、候補委員撤銷團內(nei) 職務、留團察看或者開除團籍處分。
第十條 給予擔任兩(liang) 個(ge) 以上團內(nei) 職務的違紀團員團紀處分,一般按照其中最高一級團內(nei) 職務履行審批程序。
第十一條 對團員所作處分需要變更、撤銷的,或者涉及恢複團員權利的,由原批(核)準處分決(jue) 定的團組織履行審批程序,原批(核)準處分決(jue) 定的團組織已撤銷的,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團組織或者其上一級團組織履行審批程序。
第十二條 對違紀團員免予團紀處分的,按照給予其警告處分的批準權限履行審批程序。
對於(yu) 應當受到撤銷團內(nei) 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團內(nei) 職務的違紀團員,應當給予其嚴(yan) 重警告處分,並按照給予其撤銷團內(nei) 職務處分的批準權限履行審批程序。
第十三條 對於(yu) 應當受到撤銷團內(nei) 職務處分,職務由黨(dang) 組織任命的,應當在團紀處分依程序作出後,由批準該處分的團組織建議相應黨(dang) 組織撤銷其職務。
第十四條 給予組織關(guan) 係轉出但尚未被接收的團員團紀處分,由其原所在團組織履行審批程序。該團組織已撤銷或者無法履行相關(guan) 程序的,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團組織或者其上一級團組織履行審批程序。
第四章 受理及審查
第十五條 各級團組織發現或者收到團員違紀相關(guan) 線索,應當及時辦理。本組織具備對該團員處分批準權限的,應當在一個(ge) 月之內(nei) ,經集體(ti) 研究後提出處置意見:對反映的問題失實或沒有可能開展核查工作的,予以了結;對反映問題比較具體(ti) ,有一定可查性的,應當啟動初步核實。
各級團的委員會(hui) 對反映本級團委委員、候補委員的相關(guan) 線索,應當及時向上級團的委員會(hui) 報告。其中,對反映涉及本級團委書(shu) 記、副書(shu) 記的相關(guan) 線索,交由上級團的委員會(hui) 受理。
本組織不具備對該團員處分批準權限的,應當在15個(ge) 工作日內(nei) 轉交相關(guan) 團的委員會(hui) 或者由該團的委員會(hui) 轉交至其他有權受理的機關(guan) (單位)。
各級團組織應當加強對團員違紀相關(guan) 線索的集中管理、分類處置、定期清理。
第十六條 初步核實工作應當由兩(liang) 人以上進行,方式一般包括當麵談話、書(shu) 麵問詢,經批準也可采取其他必要方式收集證據、了解情況。在初步核實結束後一個(ge) 月內(nei) 寫(xie) 出情況報告和處置意見。根據不同情形作出相應處理:
(一)反映不實,或者沒有證據證明存在問題的,予以了結。確有必要的,可經批準後以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nei) 予以澄清。
(二)反映屬實或者部分屬實,但依據有關(guan) 規定不追究團紀責任的,予以了結。
(三)反映屬實或者部分屬實,但依據有關(guan) 規定不予團紀處分的,可以給予談話提醒、批評教育或者責令檢查。
(四)反映屬實或者部分屬實,存在違犯團紀行為(wei) ,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應當提出審查的建議。
第十七條 凡啟動審查程序的,應當已經掌握部分違紀事實和證據,具備進行審查的條件。負責審查工作的團的委員會(hui) 經集體(ti) 研究後啟動審查工作,並正式通知被審查人及其所在團組織。
第十八條 審查工作應當由兩(liang) 人以上進行,方式一般包括實地走訪、收集證據、當麵談話、書(shu) 麵問詢等,經批準也可采取其他必要方式收集證據、了解情況。采取實地走訪、收集證據方式開展審查時,可要求相關(guan) 團組織作出說明。采取當麵談話方式開展審查時,應當充分聽取被談話人陳述,並做好談話筆錄,談話筆錄應由被談話人閱看後簽字。談話後可以視情況由被談話人寫(xie) 出書(shu) 麵說明。
已查明的違紀事實,應形成違紀事實材料,要求被審查人簽署意見。對簽署不同意見或者拒不簽署意見的,應當作出說明或者注明情況。
審查工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責任製,負責審查工作的團組織負責人是審查安全第一責任人,做好風險評估、安全防範工作,做到全程可控。
第十九條 審查結束後應當撰寫(xie) 工作報告,列明基本情況、線索來源、主要事由、審查情況、處理建議及依據,由負責審查的有關(guan) 人員簽名備查。
審查結束後,對於(yu) 免予團紀處分的,應當作出書(shu) 麵結論。
第二十條 團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團組織應當按程序給予團紀處分。
團員依紀依法受到黨(dang) 紀處分、政務處分、任免機關(guan) (單位)給予的處分、行政處罰的,團組織應當按程序開展審查。
團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企事業(ye) 單位或者其他社會(hui) 組織的規章製度受到其他處分,團組織應當進行初步核實,確需追究團紀責任的,按程序開展審查。
對於(yu) 具有團籍的黨(dang) 員發現或者收到違犯黨(dang) 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團組織應當移送具有管轄權的紀檢監察機關(guan) 。
第二十一條 各級團組織應當建立受理及審查管理台賬,載明處理過程和結論。
第二十二條 在初步核實和審查過程中,有關(guan) 團組織和工作人員應當嚴(yan) 格按規定、按授權開展工作。對於(yu) 說情幹預、跑風漏氣、以案謀私、辦人情案等情況,依照有關(guan) 規定嚴(yan) 肅追責、從(cong) 重處理。
第五章 處分作出及審批
第二十三條 團支部大會(hui) 討論對團員的團紀處分,須有半數以上有表決(jue) 權的團員到會(hui) 方可進行,讚成人數超過應到會(hui) 有表決(jue) 權團員的半數為(wei) 通過。討論通過後,須在15個(ge) 工作日內(nei) 報所在團的基層委員會(hui) 。
在支部大會(hui) 討論時,被審查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陳述和申辯的內(nei) 容須如實記錄、及時核實,合理的予以采納;不予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團的基層委員會(hui) 審議並作出團紀處分決(jue) 定,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hui) 方可進行,須由到會(hui) 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多數決(jue) 定。決(jue) 定作出後,經同級黨(dang) 的基層委員會(hui) 同意後,須在15個(ge) 工作日內(nei) 上報至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團的委員會(hui) 批準。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團的各級委員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委員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會(hui) 議或者書(shu) 記會(hui) 議審議團紀處分決(jue) 定,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到會(hui) 方可進行,須由到會(hui) 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多數決(jue) 定。
第二十六條 團組織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團員違紀涉嫌犯罪的,團紀處分決(jue) 定原則上應於(yu) 司法機關(guan) 處理結果前作出。案情疑難、複雜,對事實證據、行為(wei) 性質的認定把握困難或者有重大爭(zheng) 議,可能影響團紀處分結果的,可以延後作出團紀處分決(jue) 定,原則上不晚於(yu) 司法機關(guan) 處理結果作出的三個(ge) 月內(nei) 。
團組織作出團紀處分後,紀檢監察機關(guan) 、司法機關(guan) 、行政機關(guan) 等依法改變原生效判決(jue) 、裁定、決(jue) 定等,對原團紀處分產(chan) 生影響的,團組織應當根據改變後的生效判決(jue) 、裁定、決(jue) 定等重新作出相應處理。
第二十七條 團紀處分決(jue) 定自有處分批(核)準權限的團組織決(jue) 定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條 對不服處分決(jue) 定的申訴,由批(核)準處分的團的委員會(hui) 受理。
第六章 處分宣布、記錄及備案
第二十九條 團紀處分決(jue) 定作出後,應當在一個(ge) 月內(nei) 由作出處分決(jue) 定的團組織或者受處分團員所在團組織,向受處分團員所在團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ti) 團員及本人宣布或送達。
未滿18周歲團員受到團紀處分後,作出處分決(jue) 定的團組織應當在一個(ge) 月內(nei) 通知其本人及監護人,不再向受處分團員所在團組織中的全體(ti) 團員宣布。
第三十條 受到警告及以上團紀處分的,應當由作出處分決(jue) 定的團組織在其團員檔案中予以記錄。未滿18周歲團員的團紀處分記錄應當妥善保管,未經團的省級委員會(hui) 或者中央委員會(hui) 同意,不得向其他單位或者個(ge) 人提供。
第三十一條 執行團紀處分決(jue) 定的團組織,應當在三個(ge) 月內(nei) 將處分決(jue) 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核)準處分決(jue) 定的團組織報告。
第三十二條 團紀處分批(核)準後,由受處分團員所在團的基層委員會(hui) 報同級黨(dang) 的基層委員會(hui) 備案。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則所稱以上、以下,除有特別標明外均含本級、本數。
第三十四條 本規則由开云kaiyun体育官方网站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規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前發布的其他有關(guan) 團紀處分工作規則的規定,凡與(yu) 本規則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則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