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地方組織選舉工作條例
(2020年12月30日开云kaiyun体育官方网站書(shu) 記處會(hui) 議審議批準
2021年1月7日开云kaiyun体育官方网站發布
2023年4月4日开云kaiyun体育官方网站書(shu) 記處會(hui) 議修
2023年4月11日开云kaiyun体育官方网站發布)
目 錄
第四章 常務委員會(hui) 委員和書(shu) 記、副書(shu) 記的產(chan) 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 了深入貫徹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貫徹落實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關(guan) 於(yu) 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堅持和加強黨(dang) 的全麵領導,堅持全麵從(cong) 嚴(yan) 治團,健全民主集中製,完善團內(nei) 選舉(ju) 製度,加強團的地方組織建設,根據《中國共產(chan) 主義(yi) 青年團章程》,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yu) 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代表大會(hui) 及其委員會(hui) 的選舉(ju) 工作。
第三條 團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hui) 每5年舉(ju) 行一次,一般在同級黨(dang) 的代表大會(hui) 後1年內(nei) 舉(ju) 行。
團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hui) 由同級團的委員會(hui) 召集。
第四條 團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hui) 選舉(ju) 產(chan) 生的委員會(hui) 任期屆滿應當按期進行換屆選舉(ju) 。在特殊情況下,經同級黨(dang) 的委員會(hui) 和上一級團的委員會(hui) 批準,可以提前或者延期舉(ju) 行,提前或者延長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
第五條 團的地方各級委員會(hui) ,由團的各該級代表大會(hui) 選舉(ju) 產(chan) 生,由委員、候補委員組成。
團的地方各級委員會(hui) 的常務委員會(hui) 和書(shu) 記、副書(shu) 記,由團的各該級委員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選舉(ju) 產(chan) 生。
第六條 團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hui) 的代表、委員會(hui) 委員、候補委員、常務委員會(hui) 委員實行差額選舉(ju) 。
書(shu) 記、副書(shu) 記可以實行差額選舉(ju) ,也可以實行等額選舉(ju) ,由同級黨(dang) 的委員會(hui) 與(yu) 上一級團的委員會(hui) 協商確定。
第七條 下列人員在團內(nei) 有表決(jue) 權、選舉(ju) 權和被選舉(ju) 權:
(一)中國共產(chan) 主義(yi) 青年團團員(受留團察看處分尚未恢複團員權利的除外);
(二)在團內(nei) 擔任領導職務或者直接從(cong) 事團的業(ye) 務工作的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黨(dang) 員(受留黨(dang) 察看處分尚未恢複黨(dang) 員權利的除外)。
團員、黨(dang) 員被依法留置、逮捕的,應當中止其在團內(nei) 的表決(jue) 權、選舉(ju) 權和被選舉(ju) 權。
第八條 黨(dang) 組織、團組織提名為(wei) 團的委員會(hui) 委員、候補委員候選人或者團的代表大會(hui) 代表候選人的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黨(dang) 員在團內(nei) 有被選舉(ju) 權。
第九條 團內(nei) 選舉(ju) 應當尊重和保障選舉(ju) 人的民主權利,充分發揚民主,體(ti) 現選舉(ju) 人的意誌。任何組織和個(ge) 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ju) 人選舉(ju) 或者不選舉(ju) 某個(ge) 人。
第二章 代表的產(chan) 生
第十條 團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hui) 代表應當認真貫徹執行黨(dang) 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深刻領悟“兩(liang) 個(ge) 確立”的決(jue) 定性意義(yi) ,自覺增強“四個(ge) 意識”、堅定“四個(ge) 自信”、做到“兩(liang) 個(ge) 維護”,密切聯係團員青年,發揮模範帶頭作用,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團的紀律,具有履行代表職責的能力,能反映本選舉(ju) 單位的意見,代表團員意誌。
第十一條 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表大會(hui) 的代表名額,一般為(wei) 400至800人。
團的設區的市、自治州和直轄市的市轄區代表大會(hui) 的代表名額,一般為(wei) 200至400人。
團的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代表大會(hui) 的代表名額,一般為(wei) 100至300人。
團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hui) 代表具體(ti) 名額,由召集代表大會(hui) 的團的委員會(hui) 按照有利於(yu) 充分發揚團內(nei) 民主、有利於(yu) 討論決(jue) 定問題和代表具有廣泛性的原則確定,報同級黨(dang) 的委員會(hui) 和上一級團的委員會(hui) 批準。
所轄團組織數量和團員人數較多或者較少的,可以適當增加或者減少代表名額。
第十二條 團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hui) 代表的選舉(ju) 單位,一般按照團的下一級地方組織或者基層組織劃分。團的地方各級委員會(hui) 派出的機關(guan) 工作委員會(hui) 、街道工作委員會(hui) 以及行業(ye) 係統團的委員會(hui) 、團的工作委員會(hui) 等,經同級團的委員會(hui) 批準,可以劃分為(wei) 選舉(ju) 單位。
第十三條 代表名額的分配由召集代表大會(hui) 的團的委員會(hui) 根據各地區、各單位所轄團組織數量、團員人數和工作需要確定。
代表應當由各條戰線的團員代表,團的專(zhuan) 職、掛職、兼職工作者代表和少先隊輔導員代表構成,注重吸收農(nong) 民工、社會(hui) 組織骨幹、自由職業(ye) 者等新興(xing) 青年群體(ti) 中的優(you) 秀黨(dang) 員、優(you) 秀團員。可以在總體(ti) 上對代表的構成提出指導性意見,由選舉(ju) 單位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具體(ti) 掌握。
代表人選構成中,基層和一線代表人數一般不少於(yu) 代表總數的70%,黨(dang) 員人數一般不超過70%,女代表人數一般不少於(yu) 25%。
第十四條 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團的地方代表大會(hui) ,應當有一定數量的少數民族代表。
台灣籍團員較多地區的團的地方代表大會(hui) ,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台灣籍代表。
歸僑(qiao) 團員較多地區的團的地方代表大會(hui) ,應當有適當數量的歸僑(qiao) 代表。
第十五條 團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hui) 代表候選人的差額比例,不少於(yu) 20%。
第十六條 團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hui) 代表的產(chan) 生,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結合、反複醞釀、逐級遴選的辦法進行。主要程序是:
(一)選舉(ju) 單位按照分配的名額,組織所轄團組織從(cong) 團支部開始推薦提名,經過充分醞釀,根據多數團組織或者多數團員的意見,並與(yu) 有關(guan) 地區和單位黨(dang) 組織協商,提出代表候選人推薦人選;
(二)選舉(ju) 單位就代表候選人推薦人選與(yu) 同級黨(dang) 組織、上級團組織進行溝通,提出代表候選人初步人選考察對象並進行考察,嚴(yan) 格審核把關(guan) ,集體(ti) 研究確定代表候選人初步人選,並在一定範圍內(nei) 公示,公示期不少於(yu) 5個(ge) 工作日;
(三)選舉(ju) 單位召開團的委員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確定代表候選人預備人選,報同級黨(dang) 的委員會(hui) 和召集代表大會(hui) 的團的委員會(hui) 審查;
(四)選舉(ju) 單位召開團員大會(hui) 或者團代表大會(hui) 或者團代表會(hui) 議,對代表候選人預備人選進行充分醞釀,根據多數選舉(ju) 人的意見確定候選人,進行選舉(ju) ,選出的代表報同級黨(dang) 的委員會(hui) 和召集代表大會(hui) 的團的委員會(hui) 審批。
團代表大會(hui) 召開前,由同一選舉(ju) 單位選出的代表出缺數量較多的,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上述程序進行補選。
第十七條 團代表大會(hui) 或者團代表會(hui) 議選舉(ju) 出席上一級團代表大會(hui) 代表時,代表候選人不限於(yu) 該級團代表大會(hui) 或者團代表會(hui) 議的代表。
第十八條 團的地方各級委員會(hui) 在代表大會(hui) 召開前,負責對代表的產(chan) 生程序和代表資格進行初步審查。
代表的產(chan) 生不符合規定程序的,應當責成原選舉(ju) 單位重新進行選舉(ju) ;代表不具備資格的,應當責成原選舉(ju) 單位撤換。
團的地方代表大會(hui) 成立的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hui) 在聽取團的委員會(hui) 的審查情況報告後,提出代表資格審查報告。經大會(hui) 預備會(hui) 議或者大會(hui) 主席團通過的代表,獲得正式資格。
第三章 委員會(hui) 委員的產(chan) 生
第十九條 團的地方各級委員會(hui) 委員、候補委員候選人,必須鑄牢對黨(dang) 忠誠的政治品格,堅定理想信念、心係廣大青年、提高工作能力、錘煉優(you) 良作風,按照德才兼備、以德為(wei) 先、任人唯賢的原則和結構合理的要求提名。
第二十條 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hui) 委員、候補委員一般為(wei) 50至90人。
團的設區的市、自治州和直轄市的市轄區委員會(hui) 委員、候補委員一般為(wei) 40至60人。
團的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委員會(hui) 委員、候補委員一般為(wei) 30至50人。
所轄團組織數量和團員人數較多或者較少的,經同級黨(dang) 的委員會(hui) 和上一級團的委員會(hui) 批準,可以適當增加或者減少委員、候補委員名額。
第二十一條 團的地方各級委員會(hui) 候補委員人數,一般為(wei) 委員、候補委員總數的20%至30%。
第二十二條 團的地方各級委員會(hui) 由團的專(zhuan) 職、掛職、兼職工作者,少先隊輔導員和團員代表組成。基層和一線委員、候補委員人數,一般不少於(yu) 委員、候補委員總數的50%。
第二十三條 團的地方各級委員會(hui) 委員、候補委員候選人的差額比例,不少於(yu) 10%。
第二十四條 團的地方各級委員會(hui) 委員、候補委員產(chan) 生的程序是:
(一)團的委員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確定下屆委員會(hui) 組成的原則,報同級黨(dang) 的委員會(hui) 和上一級團的委員會(hui) 批準;
(二)團的常務委員會(hui) 按照有關(guan) 規定組織醞釀和推薦,在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提出候選人初步人選;
(三)團的委員會(hui) 組建考察組對候選人初步人選進行考察,突出政治標準,強化政治素質考察,嚴(yan) 格審核把關(guan) ;
(四)團的常務委員會(hui) 根據考察情況確定候選人預備人選,報同級黨(dang) 的委員會(hui) 和上一級團的委員會(hui) 審批;
(五)團代表大會(hui) 主席團審議候選人預備人選,提請各代表團充分醞釀,根據多數選舉(ju) 人的意見確定候選人,由代表大會(hui) 進行選舉(ju) 。
第二十五條 團的地方各級委員會(hui) 委員、候補委員候選人不限於(yu) 各該級團代表大會(hui) 的代表。
第二十六條 團的地方各級委員會(hui) 委員、候補委員一般應當分別選舉(ju) ,先選舉(ju) 委員,再選舉(ju) 候補委員。委員候選人落選後,作為(wei) 候補委員候選人。
第四章 常務委員會(hui) 委員和書(shu) 記、副書(shu) 記的產(chan) 生
第二十七條 團的地方委員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由團的地方委員會(hui) 書(shu) 記、副書(shu) 記和常務委員會(hui) 其他委員組成。書(shu) 記由專(zhuan) 職幹部擔任,副書(shu) 記由專(zhuan) 職、掛職、兼職幹部擔任。
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常務委員會(hui) 委員一般為(wei) 13至21人,書(shu) 記、專(zhuan) 職副書(shu) 記3至7人。
團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直轄市的市轄區常務委員會(hui) 委員一般為(wei) 9至17人,書(shu) 記、專(zhuan) 職副書(shu) 記3至4人。
團的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常務委員會(hui) 委員一般為(wei) 7至13人,書(shu) 記、專(zhuan) 職副書(shu) 記2至3人。
根據工作要求,應當配備一定數量的掛職、兼職副書(shu) 記。
書(shu) 記、副書(shu) 記(含掛職、兼職副書(shu) 記)的人數應當少於(yu) 常務委員會(hui) 人數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八條 團的地方各級委員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委員中,基層和一線委員人數一般不少於(yu) 常務委員會(hui) 委員總數的25%。
第二十九條 團的地方各級委員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委員候選人名額應當多於(yu) 應選名額1至2人。
第三十條 團的地方各級委員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委員和書(shu) 記、副書(shu) 記產(chan) 生的程序是:
(一)上一屆團的常務委員會(hui) 提出候選人預備人選,報同級黨(dang) 的委員會(hui) 和上一級團的委員會(hui) 審批;
(二)新選舉(ju) 產(chan) 生的團的委員會(hui) 召開全體(ti) 會(hui) 議,對候選人預備人選進行充分醞釀,根據多數委員的意見確定候選人;
(三)團的委員會(hui) 進行選舉(ju) 時,先選舉(ju) 常務委員會(hui) 委員,再選舉(ju) 書(shu) 記、副書(shu) 記。
書(shu) 記、副書(shu) 記候選人提交選舉(ju) 時,如遇特殊情況,由同級黨(dang) 的委員會(hui) 與(yu) 上一級團的委員會(hui) 協商決(jue) 定。
第三十一條 團的地方各級委員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委員候選人,必須是本屆委員會(hui) 委員。
團的地方各級委員會(hui) 書(shu) 記、副書(shu) 記候選人,必須是本屆常務委員會(hui) 委員。
第三十二條 黨(dang) 的委員會(hui) 可以向團代表大會(hui) 推薦適合從(cong) 事开云kaiyun体育官方网站工作的黨(dang) 員作為(wei) 團的委員會(hui) 委員、候補委員、常務委員會(hui) 委員、書(shu) 記、副書(shu) 記候選人。由黨(dang) 的委員會(hui) 聽取同級團的委員會(hui) 意見,並與(yu) 上一級團的委員會(hui) 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提出推薦名單,交選舉(ju) 人醞釀討論,列入候選人名單。
第五章 選舉(ju) 的組織領導
第三十三條 團代表大會(hui) 的領導機構是大會(hui) 主席團。團代表大會(hui) 的選舉(ju) 工作由大會(hui) 主席團主持。
團的地方委員會(hui) 第一次全體(ti) 會(hui) 議的選舉(ju) ,由大會(hui) 主席團委托1名新當選的委員主持。
第三十四條 團代表大會(hui) 主席團成員由上一屆團的委員會(hui) 或者常務委員會(hui) 與(yu) 下一級團的委員會(hui) 協商提名,經各代表團醞釀討論後,提交團代表大會(hui) 預備會(hui) 議表決(jue) 產(chan) 生。
大會(hui) 主席團成員一般占代表人數的10%左右,由各代表團負責人、團代表大會(hui) 籌備機構負責人及各方麵的代表組成。大會(hui) 主席團成員必須是團代表大會(hui) 代表。
大會(hui) 主席團設常務主席若幹人,由上一屆團的委員會(hui) 或者常務委員會(hui) 提名,在大會(hui) 秘書(shu) 長主持的大會(hui) 主席團第一次會(hui) 議上表決(jue) 產(chan) 生。
第三十五條 團代表大會(hui) 主席團的任務是:
(一)按照大會(hui) 議程主持大會(hui) ;
(二)組織代表審議團的委員會(hui) 報告,並根據多數代表的意見對報告進行修改;
(三)提出並組織代表審議通過大會(hui) 選舉(ju) 辦法;
(四)提出需提交團代表大會(hui) 進行選舉(ju) 的有關(guan) 候選人建議人選,並根據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候選人,主持大會(hui) 的選舉(ju) ;
(五)起草團代表大會(hui) 有關(guan) 決(jue) 議草案,提請大會(hui) 審議通過;
(六)決(jue) 定其他人事和有關(guan) 重要事宜。
第三十六條 團代表大會(hui) 設秘書(shu) 長1人、副秘書(shu) 長若幹人,負責處理團代表大會(hui) 召開期間的日常事務。
秘書(shu) 長、副秘書(shu) 長由上一屆團的委員會(hui) 或者常務委員會(hui) 提名,在團代表大會(hui) 預備會(hui) 議表決(jue) 通過。
第三十七條 團代表大會(hui) 正式召開前,由上一屆團的委員會(hui) 或者常務委員會(hui) 主持召開大會(hui) 預備會(hui) 議。預備會(hui) 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hui) 名單;
(二)通過大會(hui) 主席團名單;
(三)通過大會(hui) 秘書(shu) 長、副秘書(shu) 長名單;
(四)通過大會(hui) 議程;
(五)根據工作需要,可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報告;
(六)通過有關(guan) 確認事項。
第六章 選舉(ju) 的實施
第三十八條 團代表大會(hui) 選舉(ju) 時,參加人數超過應到會(hui) 人數的半數,方能進行選舉(ju) 。委員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選舉(ju) 時,參加人數超過應到會(hui) 人數的三分之二,方能進行選舉(ju) 。
第三十九條 選舉(ju) 可以直接采用候選人數多於(yu) 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ju) 辦法進行選舉(ju) ;也可以采用差額選舉(ju) 辦法進行預選,產(chan) 生候選人名單,然後進行正式選舉(ju) 。
第四十條 大會(hui) 主席團或者選舉(ju) 單位團組織應當實事求是地向選舉(ju) 人介紹候選人的有關(guan) 情況,並對選舉(ju) 人提出的詢問作出負責的答複。
第四十一條 選舉(ju) 設監票人若幹名,負責對選舉(ju) 全過程進行監督。會(hui) 議規模較大,應設監票人數較多時,可以設總監票人和副總監票人。
團代表大會(hui) 選舉(ju) 的監票人由各代表團從(cong) 不是候選人的代表中推選,總監票人、副總監票人由大會(hui) 主席團常務主席從(cong) 監票人中提名,經大會(hui) 主席團或者代表大會(hui) 表決(jue) 通過。
團的委員會(hui) 第一次全體(ti) 會(hui) 議選舉(ju) 的監票人,從(cong) 不是候選人的委員中提名,經選舉(ju) 人表決(jue) 通過。
第四十二條 選舉(ju) 設計票人若幹名。計票人由大會(hui) 秘書(shu) 長或者委員會(hui) 第一次全體(ti) 會(hui) 議的主持人指定,在監票人的監督下工作。
第四十三條 選舉(ju) 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選票上的代表、委員、候補委員、常務委員會(hui) 委員候選人名單按照姓氏筆畫為(wei) 序排列,書(shu) 記、副書(shu) 記候選人按照同級黨(dang) 的委員會(hui) 和上一級團的委員會(hui) 批準的順序排列。
選舉(ju) 人不能填寫(xie) 選票的,可以由本人委托非候選人按照選舉(ju) 人的意誌代為(wei) 填寫(xie) 。
因故未出席會(hui) 議的選舉(ju) 人,不能委托他人代為(wei) 投票。
第四十四條 選舉(ju) 人對候選人可以投讚成票,可以投不讚成票,也可以棄權。投不讚成票者可以另選他人。
第四十五條 投票結束後,監票人、計票人應當將投票人數、發出選票數和收回選票數加以核對,作出記錄,由監票人簽字並報告被選舉(ju) 人的得票數。
第四十六條 選舉(ju) 收回的選票數,等於(yu) 或者少於(yu) 發出的選票數,選舉(ju) 有效;多於(yu) 發出的選票數,選舉(ju) 無效,應當重新選舉(ju) 。
每張選票所選的人數,等於(yu) 或者少於(yu) 規定應選人數的為(wei) 有效票,多於(yu) 規定應選人數的為(wei) 無效票。
第四十七條 差額預選時,可以集中投票,也可以分代表團投票,由大會(hui) 統一計票。
第四十八條 正式選舉(ju) 時,被選舉(ju) 人獲得讚成票超過應到會(hui) 有選舉(ju) 權人數半數的,始得當選。獲得讚成票超過半數的被選舉(ju) 人數多於(yu) 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少為(wei) 序,至取足應選名額為(wei) 止;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一般應就票數相等的被選舉(ju) 人再次投票,得票多的當選。獲得讚成票超過半數的被選舉(ju) 人數少於(yu) 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可以從(cong) 未當選的得票多的被選舉(ju) 人中重新選舉(ju) ;如果接近應選名額,經半數以上選舉(ju) 人同意或者大會(hui) 主席團決(jue) 定,也可以不再選舉(ju) 。
預選時,獲得讚成票超過應到會(hui) 有選舉(ju) 權人數半數的候選人,方可列為(wei) 正式候選人;確定正式候選人,原則上以得票多少為(wei) 序。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正式候選人或者獲得讚成票超過半數的被選舉(ju) 人少於(yu) 、接近應選名額時,按照正式選舉(ju) 時的相應辦法處理。
第四十九條 被選舉(ju) 人得票情況,預選時由監票人向大會(hui) 主席團報告;正式選舉(ju) 時由監票人向選舉(ju) 人報告,當選人名單由會(hui) 議主持人向選舉(ju) 人宣布。
報告得票情況,包括得讚成票、不讚成票、棄權票和另選他人等。
第五十條 當選的團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hui) 代表,團的地方委員會(hui) 委員、常務委員會(hui) 委員,其名單按照姓氏筆畫為(wei) 序排列。
當選的團的地方各級委員會(hui) 候補委員,其名單按照得票多少排列,得票相等的按照姓氏筆畫為(wei) 序排列。
當選的團的地方各級委員會(hui) 書(shu) 記、副書(shu) 記,其名單按照同級黨(dang) 的委員會(hui) 和上一級團的委員會(hui) 批準的順序排列。
第七章 呈報審批
第五十一條 召開團代表大會(hui) 的請示,由團的委員會(hui) 至少提前2個(ge) 月向同級黨(dang) 的委員會(hui) 和上一級團的委員會(hui) 呈報書(shu) 麵請示,經批準同意後,方可籌備召開。
請示的內(nei) 容包括:
(一)團代表大會(hui) 召開的時間、地點;
(二)大會(hui) 的主要任務和議程;
(三)代表名額、差額比例,代表構成意向及產(chan) 生辦法;
(四)委員會(hui) 委員、候補委員和常務委員會(hui) 委員名額、差額比例及產(chan) 生辦法,書(shu) 記、副書(shu) 記名額及產(chan) 生辦法;
(五)籌備召開大會(hui) 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五十二條 團的地方各級委員會(hui) 委員、候補委員、常務委員會(hui) 委員、書(shu) 記、副書(shu) 記選舉(ju) 產(chan) 生後,應當及時報同級黨(dang) 的委員會(hui) 和上一級團的委員會(hui) 批準。上一級團的委員會(hui) 收到選舉(ju) 結果後,應當及時研究批複,並將批複意見抄送下一級黨(dang) 的委員會(hui) 。
第八章 委員、候補委員的卸職和替補、遞補、增選
第五十三條 團的地方各級委員會(hui) 委員、候補委員中的專(zhuan) 職團幹部調離團的崗位,其委員或者候補委員職務同時自然卸免。
不是專(zhuan) 職團幹部的委員、候補委員,如因調離、辭職、退休等原因不適宜繼續履職,應當辭去或者由所在的委員會(hui) 按程序免去其委員或者候補委員職務。
死亡、喪(sang) 失國籍、被追究刑事責任、被停止黨(dang) 籍或者團籍、受到留黨(dang) 察看或者留團察看以上處分的,其委員或者候補委員的職務自動終止。
第五十四條 團的地方各級委員會(hui) 委員、候補委員的職務卸免和終止,由常務委員會(hui) 提出名單,交委員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確認。
第五十五條 團的地方委員會(hui) 委員中團的地方各級組織領導幹部因自行卸免、自動終止、受處分撤職等情況出現空缺時,應當進行替補,替補人選一般應當是接替被替補委員原任職務的人員。替補名單由團的常務委員會(hui) 提出,交委員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確認。替補的委員按照姓氏筆畫為(wei) 序列入原委員名單中。
其他委員出現空缺時,由候補委員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遞補。遞補名單由團的常務委員會(hui) 提出,交委員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確認。遞補的委員按照姓氏筆畫為(wei) 序列原委員名單之後。
第五十六條 團的地方各級委員會(hui) 確認的委員會(hui) 委員、候補委員的卸職、替補、遞補名單,必須及時報同級黨(dang) 的委員會(hui) 和上一級團的委員會(hui) 備案。
第五十七條 團的地方各級委員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確認委員、候補委員卸職、替補、遞補後,履行表決(jue) 、選舉(ju) 事項時以超過實有委員半數即為(wei) 通過或者當選。
第五十八條 團的地方各級委員會(hui) 在必要時,可以召集團代表會(hui) 議,增選委員會(hui) 的部分成員。增選的委員會(hui) 委員和候補委員的數額,不得超過團代表大會(hui) 選出的委員和候補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確因特殊需要增選委員會(hui) 委員、候補委員,又難以召集團代表會(hui) 議時,經報請同級黨(dang) 的委員會(hui) 和上一級團的委員會(hui) 批準,可以以委員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的形式增選委員會(hui) 的部分成員,增選的委員會(hui) 委員和候補委員的數額,不得超過代表大會(hui) 選出的委員和候補委員總數的六分之一。通過委員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增選的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在下一次團代表大會(hui) 上予以確認。
第五十九條 團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hui) 閉會(hui) 期間,同級黨(dang) 的委員會(hui) 和上一級團的委員會(hui) 認為(wei) 有必要時,經過共同研究,取得一致意見,可以調動或者指派團組織的負責人。
第九章 紀律和監督
第六十條 堅持黨(dang) 對團的地方各級組織選舉(ju) 工作的領導,堅持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麵,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預防在先,嚴(yan) 肅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和換屆紀律,引導團員和代表正確行使民主權利,保證選舉(ju) 工作健康有序。
落實全麵從(cong) 嚴(yan) 治團責任,嚴(yan) 禁拉幫結派、拉票賄選、說情打招呼、違規用人、跑風漏氣、幹擾換屆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wei) ,強化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營造良好政治生態,確保選舉(ju) 風清氣正。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由上級團的委員會(hui) 負責監督實施。
第六十二條 團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hui) 的選舉(ju) ,如果發生違反團章的情況,同級黨(dang) 的委員會(hui) 和上一級團的委員會(hui) 在調查核實後,應當作出選舉(ju) 無效和采取相應措施的決(jue) 定,並報再上一級團的委員會(hui) 審查批準,正式宣布執行。
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wei) ,經調查核實後,根據問題的性質和情節輕重,對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直至給予處理處分,對失職失責的團組織和團的領導幹部進行問責;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有關(guan) 法律規定處理。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團的地方各級組織的選舉(ju) ,應當根據本條例製定具體(ti) 選舉(ju) 辦法,經半數以上應到會(hui) 選舉(ju) 人同意後實施。
第六十四條 民族自治地方團組織執行本條例需要采取某些變通辦法的,應當報同級黨(dang) 的委員會(hui) 和上一級團的委員會(hui) 批準。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由开云kaiyun体育官方网站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六十六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