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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誌願服務西部計劃誌願者管理辦法

(2009年7月14日开云kaiyun体育官方网站、教育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部發布)

  根據團中央、教育部、財政部和原人事部《關(guan) 於(yu) 實施大學生誌願服務西部計劃的通知》(中青聯發[2003]26號)和《關(guan) 於(yu) 做好2004年大學生誌願服務西部計劃工作的通知》(中青聯發[2004]16號)精神,為(wei) 加強大學生誌願服務西部計劃(以下簡稱“西部計劃”)誌願者的招募培訓、管理服務、就業(ye) 服務和績效管理等工作,按照“誰用人、誰受益、誰負責”和“培養(yang) 與(yu) 使用並重”的原則,製定本辦法。

  一、招募培訓

  第一條 西部計劃誌願者的招募工作由全國項目辦統一部署,各招募省項目辦、高校項目辦具體(ti) 組織實施。

  第二條 西部計劃誌願者的招募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網上報名。有意願參加大學生誌願服務西部計劃的學生,可向本校西部計劃項目辦進行谘詢或登陸西部計劃網站()查看有關(guan) 情況,登陸西部計劃信息係統如實填寫(xie) 報名信息。

  (二)上交報名表。報名學生在西部計劃信息係統下載打印《報名登記表》,交所在院係輔導員或團委負責人簽字,並由所在院(係)黨(dang) 組織蓋章後交至本校項目辦。

  (三)資格審核。高校項目辦在收到學生的《報名登記表》後,及時對其在網上報名填寫(xie) 信息的真實性等情況進行審核。審核後,在西部計劃信息係統中填寫(xie) 審核意見。

  (四)筆試麵試。高校項目辦須對報名學生開展麵試,有條件的要組織筆試,內(nei) 容包括基本素質能力測驗、心理健康水平測驗、邏輯與(yu) 語言能力測驗、誌願精神考查、語言表達能力考查等,選拔符合崗位要求、筆試麵試成績突出的學生。招募省項目辦也可統一組織筆試、麵試。

  (五)體(ti) 檢。學校位於(yu) 省會(hui) 城市的誌願者,由招募省項目辦組織統一體(ti) 檢;學校位於(yu) 非省會(hui) 城市的誌願者,可按省級項目辦要求,由所在地區的地(市)級團委組織統一體(ti) 檢,體(ti) 檢標準參照全國項目辦下發的西部計劃體(ti) 檢標準。體(ti) 檢工作要求嚴(yan) 肅認真,如發現體(ti) 檢不合格者,招募省項目辦及時聯係相應高校進行調換補錄。

  (六)公示。體(ti) 檢之後,公布錄取誌願者名單並在校園公示3天。若無異議,將誌願者名單報招募省項目辦。招募省項目辦對本省錄取的誌願者名單審核後,名單在團省委網站公示三天,公示結果報全國項目辦,並及時反饋至服務省項目辦。

  (七)簽訂招募協議。公示無異議後,入選誌願者與(yu) 招募省項目辦簽訂招募協議(協議格式和文本由全國項目辦統一提供)。協議簽訂後,全國項目辦委托各招募省項目辦向誌願者發《確認通知書(shu) 》。同時,招募省項目辦應協調高校項目辦建立誌願者侯備人選庫。

  (八)公布名單。全國項目辦匯總審定入選誌願者名單,並向社會(hui) 公布。

  第三條 西部計劃誌願者的培訓工作由全國項目辦統一部署,各服務省、服務地、高校項目辦共同配合實施。

  第四條 西部計劃誌願者的培訓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在校培訓。高校項目辦要充分利用畢業(ye) 生離校前的時間,對入選誌願者開展基層工作方法、誌願服務理念、安全健康、就業(ye) 創業(ye) 等基本內(nei) 容的培訓。

  (二)集中培訓。誌願者攜《確認通知書(shu) 》、畢業(ye) 證和本人身份證件,到服務地所在省報到並參加由服務省項目辦統一組織的培訓。期間,出現誌願者因故退出的情況,經服務省與(yu) 招募省項目辦確認,可解除招募協議並進行補招,相關(guan) 招募省可從(cong) 侯備人選庫中優(you) 先推薦,不足人員可由服務省就近遞補,但相關(guan) 事項須在集中培訓期間完成。

  (三)崗前培訓。誌願者抵達服務地後,服務縣項目辦要針對性地組織開展縣情縣貌、鄉(xiang) 風民俗等方麵的崗前培訓。組織在中小學服務的誌願者參加開學前的崗前教學培訓,以及在當地教育部門實習(xi) 和進行備課、家訪等,為(wei) 開展教育教學服務工作做好準備。

  (四)崗中培訓。服務期間,服務縣項目辦要結合實際,適時組織西部計劃誌願者進行崗位技能培訓,組織開展經常性的誌願服務理念學習(xi) 和服務工作體(ti) 會(hui) 交流,提高大學生誌願者的服務意識和服務水平。

  第五條 在西部計劃誌願者集中培訓期間,服務省項目辦按照《中國注冊(ce) 誌願者管理辦法》有關(guan) 規定對誌願者進行注冊(ce) 。

  二、日常管理

  第六條 誌願者到崗後,縣級項目辦要與(yu) 服務單位和誌願者簽訂服務協議書(shu) (協議書(shu) 格式和文本由全國項目辦統一提供),明確項目辦、服務單位和誌願者之間的權利和義(yi) 務。

  第七條 西部計劃誌願者原則上應按照招募時所簽訂的單位上崗服務。但服務期間,誌願者崗位安排不合理的,經本人申請,服務縣項目辦同意,可在本縣範圍內(nei) 予以調整。因健康、方言、生活習(xi) 慣等原因,誌願者確不適宜在當地工作、生活的,服務縣項目辦同意並在征求本人意見的基礎上,報服務省項目辦批準,可在本省(區、市)範圍內(nei) 調整服務地,調整後報全國項目辦備案。服務崗位原則上不得跨省調整。

  第八條 西部計劃誌願者的日常管理由服務單位和服務縣項目辦負責。西部計劃誌願者應遵守西部計劃和服務單位的有關(guan) 規章製度,接受服務縣項目辦、服務單位的具體(ti) 指導和日常管理。在服務期間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弘揚誌願精神,積極開展服務工作,認真完成服務單位以及服務縣項目辦交辦的工作任務,及時改進工作方法,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基礎上,利用業(ye) 餘(yu) 時間,發揮自身專(zhuan) 長,積極組織基層團組織活動和其它誌願服務工作。

  (二)嚴(yan) 格遵守服務單位的考勤規定。如因事請假,須向服務單位、服務縣項目辦報告。離開服務縣的,經服務縣項目辦批準後方可離開,請假期間應與(yu) 服務單位、服務縣項目辦保持聯係。

  (三)加強自我管理,自覺互幫互助,經常開展交流聯誼活動。積極參加服務單位和服務縣項目辦組織的有關(guan) 學習(xi) 活動。

  (四)不向服務單位或有關(guan) 部門提出政策規定待遇之外的特殊要求,不給服務地增加額外負擔。

  第九條 誌願者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難、問題以及意見、建議,可酌情依次向服務單位、服務縣項目辦、服務地(市)項目辦、服務省項目辦、全國項目辦逐級反映,受理單位應在接到反映當日起3個(ge) 工作日內(nei) 給予答複。如有特殊意見或重大問題,也可直接向省級或全國項目辦反映。各級項目辦接到反映和處理的有關(guan) 情況需留檔備查。

  第十條 服務期間,誌願者享受政策規定的生活補貼、交通補貼和保險。服務縣項目辦協調服務單位為(wei) 誌願者提供與(yu) 服務單位工作人員相同的工作條件,免費住宿以及安全、健康、衛生的生活條件,並幫助解決(jue) 誌願者在工作、生活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

  第十一條 服務縣項目辦可按照有關(guan) 規定和組織程序,指導誌願者成立誌願者服務隊,並設立誌願者臨(lin) 時黨(dang) (團)支部。發揮服務隊黨(dang) (團)支部書(shu) 記、服務隊隊長的作用,引導誌願者加強自我管理。

  第十二條 服務期間,誌願者戶口、檔案保留在所畢業(ye) 學校,黨(dang) (團)組織關(guan) 係轉入服務單位,編入服務單位支部或按規定成立的誌願者臨(lin) 時黨(dang) (團)支部,正常參加組織生活,按規定繳納黨(dang) (團)費。

  第十三條 誌願者享有國家相關(guan) 法律、法規規定的休息(假)權。誌願者請假應提出書(shu) 麵申請(因病請假需提供醫院證明),並由相應機構審批,具體(ti) 規定如下:

  (一)請假1-2天的,由服務單位審批。

  (二)請假3-10天的,經服務單位同意後,報服務縣項目辦審批。

  (三)請假10天以上的,經服務縣項目辦同意後,報服務省項目辦審批。

  (四)事假每次原則上不超過15天,1年內(nei) 累計不超過20天(報考研究生、公務員或參加執業(ye) 資格考試和各類企事業(ye) 單位舉(ju) 辦的招聘考試除外),逾期取消服務資格,終止服務協議。

  (五)各服務縣項目辦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誌願者返鄉(xiang) 探親(qin) 和返崗時間。未經批準,超過規定返崗時間2天的視為(wei) 違約,原則上取消誌願服務資格。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第十四條 服務期間,誌願者在向服務縣項目辦履行請假手續後,可報考研究生、公務員或參加執業(ye) 資格考試和各類企事業(ye) 單位舉(ju) 辦的招聘考試。

  第十五條 服務期為(wei) 1年的誌願者,可於(yu) 服務期滿當年的3月份提出延期申請,經服務縣項目辦同意並報服務省項目辦批準後,可將服務期延長為(wei) 2年;連續服務滿2年,年度考核合格,且至少有1次為(wei) 優(you) 秀的誌願者,可於(yu) 服務期滿前當年的3月份提出延期申請,經服務縣項目辦同意並報服務省項目辦批準後,可將服務期延長為(wei) 3年。服務省項目辦於(yu) 每年3月底之前將誌願者延期人數及名單上報全國項目辦。

  第十六條 對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經服務縣項目辦同意並經服務省項目辦批準,提前終止服務的誌願者,自批準當日起解除服務協議,次月起停發生活補貼。

  第十七條 服務期間,誌願者如違反西部計劃有關(guan) 規章製度,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誌願者處分共分3種:警告、記過、解除協議。

  (二)服務縣項目辦視誌願者違規情況建議省項目辦給予相應處分。

  (三)服務省項目辦在對誌願者進行處分時,必須實事求是,認真調查核實,並將處分結果通知誌願者本人,並做好思想工作。

  (四)誌願者對處分結果有異議者,可向全國項目辦提出申訴。

  第十八條 服務期間誌願者擅自離崗,服務縣項目辦或服務單位2日內(nei) 無法與(yu) 該誌願者取得聯係,服務縣項目辦應上報服務省項目辦,服務省項目辦應及時通報招募省項目辦,必要時可向公安機關(guan) 報案。除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誌願者擅離服務崗位達5日的,服務省項目辦可依本辦法第十七條有關(guan) 規定予以處分,直至解除協議。

  第十九條 凡因違約或受處分而解除協議的誌願者,經全國項目辦核準後,進行如下處理:

  (一)取消服務資格。

  (二)自次月起停發其生活補貼和交通補貼。

  (三)取消其享受相關(guan) 優(you) 惠政策的資格。

  (四)通報招募省及畢業(ye) 學校項目辦。

  第二十條 誌願者在服務期間因個(ge) 人原因造成服務單位或服務對象損害,由此引發的民事責任由誌願者本人承擔。誌願者行為(wei) 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guan) 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安全健康管理

  第二十一條 全國項目辦為(wei) 西部計劃誌願者統一辦理大學生誌願服務西部計劃綜合保障險。西部計劃誌願者的安全健康管理由服務單位、服務縣項目辦和服務省項目辦負責,實行一把手責任製。服務縣項目辦按照有關(guan) 規定負責協調保險公司為(wei) 誌願者理賠。

  第二十二條 服務期間,誌願者日常安全健康管理,遵循以下規定:

  (一)按照《大學生誌願服務西部計劃安全健康責任書(shu) 》的要求,定期開展誌願者安全健康教育,定期檢查各種安全設施,防止交通、水、火、電、煤氣、飲食等意外事故的發生。

  (二)誌願者安全健康聯絡員要切實履行自身職責,根據《大學生誌願服務西部計劃誌願者安全健康管理聯絡員管理辦法》的有關(guan) 規定,上報誌願者安全健康信息。

  (三)在組織誌願者外出集體(ti) 活動時,需預先開展安全知識學習(xi) ,製定詳盡的安全防範措施,並要求誌願者嚴(yan) 格遵守。

  (四)實行誌願者安全健康管理零事故月報製度。每月5日前,各縣項目辦將上一月《安全健康零事故月報告單》報省級項目辦。

  第二十三條 服務期間,誌願者患重大疾病,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根據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證明,可暫停服務工作,根據醫生建議積極進行治療,治療期間繼續發放生活補貼。服務縣項目辦協助誌願者做好保險理賠工作。

  (二)治療痊愈的,經服務縣項目辦同意,可返回服務崗位繼續開展服務。

  (三)在服務期內(nei) 無法治愈或治愈後不適宜繼續參加誌願服務工作的,經省項目辦核實批準後,解除服務協議。

  第二十四條 服務期間,誌願者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縣級項目辦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實施救援,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防止事態擴大。

  (二)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向公安、消防、醫療等機構求救。

  (三)及時向上一級項目辦報告。如遇誌願者出現身亡或發生集體(ti) 安全事故等重大情況,應在2小時內(nei) 報全國項目辦,並配合當地有關(guan) 部門迅速查清事實、出具鑒定。服務省項目辦應及時通報招募省項目辦,聯係誌願者畢業(ye) 學校、家屬,並依照有關(guan) 規定妥善處理。

  (四)在發生突發緊急事件時,按照《處置大學生誌願服務西部計劃誌願者突發緊急事件預案》的規定,及時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預案。

  第二十五條 服務期間,如誌願者出現安全或健康等方麵的重大事件,服務單位、服務縣項目辦應及時處理並及時報服務省項目辦,服務省項目辦應及時報全國項目辦。發生事故(含誌願者安全、健康事故、離崗未返、單方毀約等)隱瞞不報、拖延誤報的,全國項目辦將予以嚴(yan) 肅處理並建議有關(guan) 主管部門給予相關(guan) 責任人以嚴(yan) 厲處分。

  四、就業(ye) 服務

  第二十六條 各級項目辦要切實負起責任,認真貫徹落實有關(guan) 文件精神,將已有各項鼓勵政策落到實處。要與(yu) 相關(guan) 部門協調配合在國家機關(guan) 公務員招考、事業(ye) 單位招聘、工齡計算、社會(hui) 保險繳納年限認定、自主創業(ye) 、戶口檔案遷移等方麵把相關(guan) 政策落實好、銜接好,切實維護誌願者正當權益。要注意整合團內(nei) 資源,為(wei) 誌願者提供技能培訓、見習(xi) 實習(xi) 、就業(ye) 創業(ye) 、小額貸款等方麵的服務。

  第二十七條 各級項目辦及服務單位要動員各方資源,積極為(wei) 誌願者提供就業(ye) 服務。努力為(wei) 服務期滿誌願者提供真實、準確、及時、有效的就業(ye) 崗位信息,為(wei) 誌願者紮根西部基層創造有利條件。

  五、績效管理

  第二十八條 縣級項目辦負責西部計劃誌願者的績效管理,要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和誌願者的工作特性,以誌願者的思想狀況、學習(xi) 情況、服務業(ye) 績以及開展本職工作之外誌願服務活動的情況為(wei) 主要內(nei) 容,專(zhuan) 門製定西部計劃誌願者考核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服務縣項目辦應在每年6月對誌願者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分為(wei) 優(you) 秀、合格、不合格3種。其中,優(you) 秀的人數原則上不超過參加考核總人數的15%。考核結果在全國項目辦頒發的《大學生誌願服務西部計劃誌願者服務證》中予以記錄。

  第三十條 誌願者經考核合格的,享受相關(guan) 優(you) 惠政策。考核優(you) 秀的,除享受相關(guan) 優(you) 惠政策外,可參評縣、市、省優(you) 秀誌願者;特別優(you) 秀的,可推薦參加中國十大傑出誌願者等獎項評選。考核不合格的,不享受相關(guan) 優(you) 惠政策,不得申請延長服務期。

  第三十一條 每年7月份,縣級項目辦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誌願者離崗時間,並做好誌願服務鑒定工作;誌願者應與(yu) 服務單位和縣級項目辦做好工作交接方可離崗。

  第三十二條 全國項目辦根據各地招募選拔、培訓派遣、管理服務和就業(ye) 服務工作情況,建立指標考核調控製度,在次年的招募派遣中增加或削減其指標。

  第三十三條 各級項目辦日常工作原則上在大學生誌願服務西部計劃信息係統中完成。

  六、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大學生誌願服務西部計劃全國項目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各級項目辦根據實際情況製定的本地區誌願者管理相關(guan) 規定,不得與(yu) 本辦法相抵觸。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9年7月1日起實施,原《大學生誌願服務西部計劃誌願者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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