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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2年5月發表
第一章 團員
第一條 凡十五歲以上二十八歲以下之青年,承認本團綱領及章程,並願服務本團者,皆得為(wei) 本團團員。
第二條 年逾二十八歲者,得為(wei) 本團特別團員,隻有發言權。
第三條 團員入團時,須有團員二人以上之紹介,並須由該地方執行委員會(hui) 通過。
第四條 團員入團時,須在該地方團書(shu) 記處登記,並由該地方執行委員會(hui) 蓋章發給團證。
第五條 團員入團時,須繳入團費五角,並須按月繳常費一角;但勞動者入團費得免繳。
第二章 組織
第六條 各工廠、各學校、各鄉(xiang) 村及其他足資活動之機關(guan) 中,有團員三人以上,即須組織小團體(ti) 。各“小團體(ti) ”滿十人以上須組織幹事會(hui) 執行事務,任期三個(ge) 月;但不能組織幹事會(hui) 時須設書(shu) 記一人。
第七條 各地方組織地方青年團,該地方各小團體(ti) 屬之。選出地方執行委員會(hui) ,任期六個(ge) 月(任期內(nei) 因特別事故缺職時,上級委員會(hui) 得委派之)。
第八條 區代表大會(hui) 選出區執行委員會(hui) ,任期一年。
第九條 全國代表大會(hui) 選出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任期一年。
第十條 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由全國代表大會(hui) 選出五人組織之,並選出候補委員三人。
第十一條 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互選書(shu) 記一人,總理事務。
第十二條 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主要工作分為(wei) 三部: (一)書(shu) 記部??掌理組織財政搜集報告,發給通告等事。 (二)經濟部??掌理關(guan) 於(yu) 改良青年工人農(nong) 人經濟狀況等事。 (三)宣傳(chuan) 部??掌理教育及政治的工作,主義(yi) 宣傳(chuan) 及出版事業(ye) 等事。
第十三條 區及地方執行委員會(hui) 之組織,按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組織之原則組成之,但須經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之認可。
第十四條 大會(hui) 或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議決(jue) 之各種議案,地方團得組織各種運動委員會(hui) 分別進行。
第三章 紀律
第十五條 全國代表大會(hui) 為(wei) 本團最高機關(guan) 。
第十六條 在全國代表大會(hui) 閉會(hui) 期間,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為(wei) 最高機關(guan) 。
第十七條 大會(hui) 或執行委員會(hui) 之議決(jue) 須為(wei) 該大會(hui) 或執行委員會(hui) 多數之公意,少數須服從(cong) 之。
第十八條 下級執行委員會(hui) 須服從(cong) 上級執行委員會(hui) ;不服從(cong) 時,上級執行委員會(hui) 得取消或改組之。
第十九條 對於(yu) 各下級執行委員會(hui) 議決(jue) 有抗議時,得五分之一的讚成者,得提出上級執行委員會(hui) 判決(jue) 。但在抗議時期仍須服從(cong) 各該下級執行委員會(hui) 之議決(jue) 。
第二十條 對於(yu) 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有抗議時,得提出於(yu) 全國代表大會(hui) 判決(jue) 。但在抗議時,仍須服從(cong) 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之議決(jue) 。
第二十一條 團員違背綱領章程或決(jue) 議案時,得由該地方執行委員會(hui) 開除之。
第二十二條 團員無故連續二次不到會(hui) 或三個(ge) 月不繳月費者,得由該地方執行委員會(hui) 開除之。
第四章 會(hui) 議
第二十三條 各“小團體(ti) ”每星期須開會(hui) 一次。
第二十四條 各地方青年團每月須開會(hui) 一次(代表會(hui) 或大會(hui) 依各地情形而定)。
第二十五條 各區每年須開代表大會(hui) 一次。
第二十六條 全國每年須開代表大會(hui) 一次。
第二十七條 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認為(wei) 必要時,得召集全國臨(lin) 時會(hui) 議;有過半數區之請求,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必須召集全國臨(lin) 時會(hui) 議。
第二十八條 區及地方臨(lin) 時會(hui) 議亦得照全國臨(lin) 時會(hui) 議之辦法召集之。 第五章 報告
第二十九條 下級執行委員會(hui) 每月至少須報告上級執行委員會(hui) 一次。 第六章 機關(guan)
第三十條 依照各地情形須設立平民學校、青年俱樂(le) 部、新劇團、合作社、演講團、圖書(shu) 館、出版機關(guan) 等。
第七章 經費
第三十一條 經費以團費特別捐及其他收入充之。 第八章 機關(guan) 報
第三十二條 本團由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出一機關(guan) 報,團員負定閱及銷售之義(yi) 務。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得由全國代表大會(hui) 過半數之議決(jue) 修改之。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由本團第一次全國大會(hui) 議決(jue) ,自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公布日起發生效力;從(cong) 前各處青年團的章程,一律取消。
“附”議決(jue) 案五則: (一)佛山分團由大會(hui) 議決(jue) 認為(wei) 特別區,不適用章程之第二條。 (二)特別團員經所在地方團團員過半數議決(jue) 認為(wei) 必要時,並得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之同意,得有被選舉(ju) 權。 (三)有三個(ge) 地方團以上方可組成一區。其劃分法,由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臨(lin) 時決(jue) 定。 (四)不屬於(yu) 區之地方團由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直轄,或由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委托某區兼轄。 (五)前加入本團團員須追繳入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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