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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5年1月發表
(一)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於(yu) 大會(hui) 閉會(hui) 後,即應照章召集全體(ti) 會(hui) 議,以五人組織中央局,分配工作,以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名義(yi) 行使職權。
(二)中央局委員之職務可分配如下:
A.總書(shu) 記; B.組織及訓練; C.宣傳(chuan) 及出版; D.工農(nong) ; E.學生; F.婦女。
(三)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每四個(ge) 月開全體(ti) 會(hui) 議一次,由中央局召集。於(yu) 必要時得由中央局決(jue) 定召集全體(ti) 會(hui) 議。中央局每周開會(hui) 二次,由總書(shu) 記召集,於(yu) 必要時,得由總書(shu) 記召集臨(lin) 時會(hui) 議。
(四)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或中央局得隨時酌量情形,委派特派員至各地方作相當時期之駐留或巡查。特派員之權限,應由中央於(yu) 委派時決(jue) 定之(權限之規定,應在特派員證書(shu) 上注明)。
(五)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及中央局認為(wei) 必要時,得隨時召集中央擴大會(hui) 議,酌量指令重要及有關(guan) 係之地方派代表參加之。
(六)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每月須向少年國際作報告一次。
(七)區委員會(hui) 以五人組織之,地方委員會(hui) 酌量團員之人數多寡,以委員三人至五人組織之,候補委員亦得參與(yu) 委員會(hui) ,惟開會(hui) 時有發言權而無表決(jue) 權。
(八)區及地方委員之職務分配,必要者:A.書(shu) 記;B.組織及訓練;C宣傳(chuan) 。此外酌量情形,設置工農(nong) (單獨農(nong) 民或工人亦可)、婦女、學生等職務(各項職務均可兼任,惟一人不得兼三種職務)。
(九)地方委員會(hui) 須照章召集支部書(shu) 記會(hui) 議,並須派員參加各支部或小組會(hui) 議,切實指導工作,及訓練團員。
(十)下級委員會(hui) 之改選改組,須報告請求其上級委員會(hui) 批準。
(十一)下級委員會(hui) 每月至少須將經過情形,詳細報告上級執行委員會(hui) 一次,遇有臨(lin) 時發生之重大事件,須隨時從(cong) 速報告。
(十二)區及地方執行委員會(hui) 每周至少須開會(hui) 一次。
(十三)各級執行委員會(hui) 於(yu) 必要時,得設置在其統屬之下的各種委員會(hui)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