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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5年1月修正
第一章 團員
第一條 凡十四歲以上二十五歲以下之青年,承認本團大會(hui) 宣言及章程,並願服務本團者,皆得為(wei) 本團團員。
第二條 年逾二十五歲及不滿十四歲者,有必要時由地方委員會(hui) 呈報中央,得為(wei) 本團特別團員,隻有發言權;但經過各該級大會(hui) 認為(wei) 必要時,得有表決(jue) 權及被選舉(ju) 權。
第三條 團員入團時須有正式團員二人之介紹,由支部幹事會(hui) 或小組通過,並須由該地委員會(hui) 批準。如無支部及小組之處,地方或區委員會(hui) 可直接介紹團員,如無地方及區委員會(hui) 之處,中央可直接介紹團員。
第四條 農(nong) 工入團,應經過一個(ge) 月之候補期,學生及職員入團,應經過二個(ge) 月之候補期。候補期為(wei) 特別訓練及察看時期,遇必要時,地方委員會(hui) 得延長或縮短候補期。候補團員有發言權,而無表決(jue) 權及到地方大會(hui) 之權。地方委員會(hui) 認為(wei) 必要時,則可許其到會(hui) 。
第五條 團員入團時,須在該地方委員會(hui) 登記,報告中央備案,並須由該地方委員會(hui) 簽字發給團證。
第六條 團員自請出團,須經過該地方之決(jue) 定,收回其團證及其他重要文件,並須由介紹人擔保其嚴(yan) 守本團一切秘密。如違時由地方委員采取適當手段對付之(“地方委員”疑為(wei) “地方委員會(hui) ”??編者注)。
第二章 組織
第七條 在工廠、鐵路、礦山、農(nong) 村、作坊、兵營、學校、商店等各機關(guan) 及其附近,有團員三人以上者,即當組織支部,設書(shu) 記一人;支部有十五人以上,應即以工作部分(如工廠之各種工作處,學校之班次)分為(wei) 小組,小組人數不得過十人,(一機關(guan) 內(nei) 團員不滿三人者,由地方委員會(hui) 分配附屬於(yu) 附近支部,或由地方委員會(hui) 設法使其成立支部。),每組設組長一人,每支部有三組以上,當設一幹事會(hui) ,其人數隨時酌定,但必當設一書(shu) 記負專(zhuan) 責。支部幹事會(hui) 隸屬於(yu) 地方委員會(hui) (如支部所在地無地方委員會(hui) 時,則由區或中央直轄之)。
第八條 一地方有支部三個(ge) 以上,人數三十以上,經中央之許可,派員召集全體(ti) 大會(hui) 或代表會(hui) ,得宣告成立地方團,由該會(hui) 選舉(ju) 委員三人至五人,組織地方執行委員會(hui) ,並選舉(ju) 候補委員三人,如委員因事離職時,得以候補委員代理之。如不滿三個(ge) 支部三十團員之處,得設立特別支部,隸屬於(yu) 附近之上級機關(guan) 。
第九條 有三個(ge) 地方團以上,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認為(wei) 有組織區執行委員會(hui) 之必要時,即派員召集區代表會(hui) ,由該會(hui) 選舉(ju) 五人組織區執行委員會(hui) ,並選舉(ju) 候補委員三人,如委員因事離職時,得以候補委員代理之,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認為(wei) 必要時,得委托區委員會(hui) 兼代一個(ge) 地方委員會(hui) 之職權,或一個(ge) 地方委員會(hui) 暫時代行區執行委員會(hui) 之職權。區之範圍,由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規定,並得隨時變更之。
第十條 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由全國代表大會(hui) 舉(ju) 出九人組織之,並選舉(ju) 候補委員五人,如委員離職時,得以候補委員代理之。
第十一條 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任期從(cong) 本次大會(hui) 至下次大會(hui) 為(wei) 止,區及地方執行委員會(hui) 任期半年。幹事會(hui) 任期三月,組長任期不定,但均得連選連任,大會(hui) 後,區、地方委員會(hui) 應改組或改選之。
第十二條 中央委員會(hui) 執行大會(hui) 各種決(jue) 議案,審議及決(jue) 定本團一切進行方法,區及地方委員會(hui) 執行上級機關(guan) 之決(jue) 議,並在其範圍及權限以內(nei) ,亦得審議及決(jue) 定一切進行方法。各委員會(hui) 互推書(shu) 記一人,總理團務,其餘(yu) 委員,分掌職務。
第十三條 幹事會(hui) 由上級機關(guan) 指定一人為(wei) 書(shu) 記,總理該機關(guan) 範圍以內(nei) 一切團務,其餘(yu) 幹事協同書(shu) 記,分掌職務。
第十四條 中央委員會(hui) 於(yu) 大會(hui) 後即應開第一次中央全體(ti) 會(hui) 議,組織中央局,中央局設總書(shu) 記、組織及訓練、宣傳(chuan) 及出版、工農(nong) 、婦女、學生各職務,由各委員分別擔任之。中央局應有五人,常川駐所在地執行職務,中央局應考察各地之需要,酌量於(yu) 適當地方設特派員,督促並協助各該地方之工作。此項特派員應由中央委員或中央委員會(hui) 委任得力之團員充任之。
第十五條 下級機關(guan) 每月至少須向上級機關(guan) 報告一次。
第十六條 大會(hui) 或中央委員會(hui) 議決(jue) 之各項議案及各地臨(lin) 時發生之特別問題,區及地方委員會(hui) 得指定若幹團員組織各種特別委員會(hui) 處理之,此項特別委員會(hui) 開會(hui) 時,須以各該區或地方執行委員一人為(wei) 主席。
第十七條 本團一切文告,須經過書(shu) 記之正式簽字。第十八條在各種團體(ti) 中之本團團員,應組織團組。
第三章 會(hui) 議
第十九條 各小組每星期開會(hui) 一次。有五小組以上之支部,每兩(liang) 星期開組長會(hui) 一次,每月至少開全體(ti) 會(hui) 一次。無小組之支部,每星期開全體(ti) 會(hui) 議一次。各地方每月至少召集開全體(ti) 會(hui) 議一次(其有特別情形之地方,得改全體(ti) 會(hui) 議為(wei) 支部代表會(hui) 議,但全體(ti) 會(hui) 議至少須二月一次)。支部書(shu) 記會(hui) 議至少每兩(liang) 星期一次。區代表大會(hui) 每半年一次。全國代表大會(hui) 每年由中央委員會(hui) 定期召集一次,中央委員會(hui) 每四個(ge) 月開全體(ti) 會(hui) 議一次。
第二十條 中央委員會(hui) 認為(wei) 必要時,得召集全國代表臨(lin) 時大會(hui) 。有三分之一的地方,代表全團過半數團員之請求時,中央委員會(hui) 亦必召集臨(lin) 時大會(hui) 。
第二十一條 全國代表大會(hui) 或臨(lin) 時大會(hui) ,每地方必須派代表一人,中央認為(wei) 必要時,得增加該地方之代表,表決(jue) 權以代表所在地團員之人數為(wei) 比例。特別支部,中央認為(wei) 必要時,得令其派出代表一人,但有無表決(jue) 權,由大會(hui) 決(jue) 定。
第二十二條 凡一問題發生,上級委員會(hui) 得臨(lin) 時命令下級委員會(hui) 召集各種形式之臨(lin) 時會(hui) 議討論之。
第二十三條 上級委員會(hui) 得隨時派員到所屬各處召集各種形式的臨(lin) 時會(hui) 議,此項會(hui) 議,應以特派員為(wei) 主席。
第四章 紀律
第二十四條 全國代表大會(hui) ,為(wei) 本團最高機關(guan) ,在全國代表大會(hui) 閉會(hui) 期間,以中央委員會(hui) 為(wei) 最高機關(guan) 。
第二十五條 各級大會(hui) 及各級執行委員會(hui) 之決(jue) 議,本團團員皆須絕對服從(cong) 之。
第二十六條 下級機關(guan) 須完全執行上級機關(guan) 之命令,不執行時,上級機關(guan) 得取消或改組之。
第二十七條 各地方團員半數以上對於(yu) 區或地方委員會(hui) 之命令有抗議時,得提出上級機關(guan) 判決(jue) 。區及地方對於(yu) 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有抗議時,得提出於(yu) 全國大會(hui) 或臨(lin) 時大會(hui) 判決(jue) ,但在未判決(jue) 期間,均須執行上級機關(guan) 之命令。
第二十八條 凡有關(guan) 係全國之重大問題發生,中央委員會(hui) 通告未到時,區及地方委員會(hui) 均不得單獨發表意見。區及地方委員會(hui) 所發表之一切言論,倘與(yu) 本團大會(hui) 決(jue) 議案、章程及中央委員會(hui) 之決(jue) 議案和所定政策有抵觸時,中央委員會(hui) 應立即糾正之。地方團有違反本團政策及章程、大會(hui) 或中央決(jue) 議案者,中央認為(wei) 必要時,得解散或改組之。
第二十九條 本團一切會(hui) 議,均取決(jue) 多數,少數絕對服從(cong) 多數。
第三十條 凡團員有犯下列各項之一者,地方委員會(hui) 必須開除之。
1.言論、行動有違背本團章程及大會(hui) 各級委員會(hui) 之議決(jue) 案,經警告不改者; 2.無故連續三次不到會(hui) 者; 3.無故不繳團費三個(ge) 月者; 4.無故連續二個(ge) 月不為(wei) 團體(ti) 實際工作者; 5.留團察看期滿而不改悔者; 6.泄露本團秘密者。
地方委員會(hui) 開除團員後,必須報告理由於(yu) 區及中央。
第三十一條 凡團員有犯左列之一者,地方委員會(hui) 必須與(yu) 以留團察看之處分。 1不守紀律者; 2.不讀本團章程決(jue) 議案及機關(guan) 報者; 3.團員離開或來到某地而不通知該地委員會(hui) 者; 4.加入其他團體(ti) 而不報告於(yu) 本團者,留團察看之手續如下: 1.分配的具體(ti) 工作; 2.停止其出席重要會(hui) 議及看閱重要文件及刊物。
第五章 經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經費收入的如下:
1.團員按月須繳團費大洋一角(窮苦同誌酌減免)。
每月收入三十元以上的繳一元,六十元以上的繳百分之三,八十元以上的繳百分之五,一百元以上的繳百分之十,二百元以上的特別征收之。
2團內(nei) 義(yi) 務捐,由中央及區與(yu) 地方酌量情形定之。
3.團外協助。
第三十三條 各地方須將所收入之團費數目報告中央,按月以百分之五繳解中央由中央支配之。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修改之權,屬於(yu) 全國代表大會(hui) ,解釋之權屬於(yu) 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由本團第三次全國代表大會(hui) (一九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至三十日)議決(jue) ,自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公布之日起發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