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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社會(hui) 主義(yi) 青年團第一次修正章程
 
 
kaiyun全站登陆入口網  www.jingaoyuanzdp.com   2006年11月10日
 

1923年8月修正

 

第一章 團員


  第一條 凡十五歲以上二十八歲以下之青年,承認本團綱領及章程,並願服務本團者皆得為(wei) 本團團員。

  第二條 年逾二十八歲者得為(wei) 本團特別團員,隻有發言權;但經過各該級大會(hui) 四分之三議決(jue) 認為(wei) 必要時,得有被選舉(ju) 權。

  第三條 團員入團時,須有正式入團三月以上之團員二人之介紹,由支部幹事會(hui) 或小組通過,並須由該地方執行委員會(hui) 批準。如無支部及小組之地方,地方執行委員會(hui) 可直接介紹團員入團;如無區及地方執行委員會(hui) 之地方,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可直接介紹團員入團。

  第四條 團員入團時,須在該地方執行委員會(hui) 登記,報告區及中央備案,並由該地方執行委員會(hui) 蓋章發給團證。

  第五條 團員入團時,須繳入團費一角,並有按章納費之義(yi) 務。

  第六條 團員自請出團,須經過地萬(wan) 之決(jue) 定,收回其團證及其他重要文件,並須由介紹人擔保其嚴(yan) 守本團一切秘密,如違時,由地方執行委員會(hui) 采用適當手段對待之。
  

 

第二章 組織


  第七條 各工廠、各鐵路、各礦山、各農(nong) 村、各兵營、各學校等機關(guan) 及其附近,凡有團員三人以上者,即當組織支部;支部之下,得按三人至五人分組小組(一機關(guan) 內(nei) 團員不滿三人者,由地方執行委員會(hui) 分配附屬於(yu) 其附近支部),每組推選組長一人;每支部當設一幹事會(hui) ,其人數隨時配定,但必當設一書(shu) 記負專(zhuan) 責。支部幹事會(hui) 直接隸屬於(yu) 地方執行委員會(hui) (如支部所在地尚無地方執行委員會(hui) 時,則由區或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直轄之)。

  第八條 一地方有二十人以上,經區或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之許可,得派員至該地方召集全體(ti) 大會(hui) 或代表會(hui) ,由該會(hui) 選舉(ju) 三人以上組織該地方執行委員會(hui) ,並選舉(ju) 候補委員三人,如委員因事離職時,得以候補委員代理之。區執行委員會(hui) 所在地,得以區執行委員會(hui) 代行該地方執行委員會(hui) 之職權。

  第九條 各區有三個(ge) 地方團以上,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認為(wei) 有組織區執行委員會(hui) 必要時,即派員到該區召集區代表會(hui) ,由該會(hui) 選舉(ju) 五人組織區執行委員會(hui) ,並選舉(ju) 候補委員三人,如委員因事離職時得以候補委員代理之。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認為(wei) 必要時,得委托一個(ge) 地方執行委員會(hui) 暫時代行區執行委員會(hui) 之職權。區之範圍,由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規定,並得隨時變更之。

  第十條 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由全國代表大會(hui) 選舉(ju) 七人組織之,並選舉(ju) 候補委員四人,如委員離職時,得以候補委員代理之。

  第十一條 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任期一年,區及地方執行委員會(hui) 均任期半年,幹事會(hui) 任期三個(ge) 月,組長任期不定,但均得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 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執行大會(hui) 的各種決(jue) 議,審議及決(jue) 定本團一切進行方法;區及地方執行上級機關(guan) 的決(jue) 議,並在其範圍及權限以內(nei) ,亦得審議及決(jue) 定一切的進行方法。各委員會(hui) 均互推委員長一人,總理團務,其餘(yu) 委員協同委員長分掌職務。

  第十三條 幹事會(hui) 由幹事中互推一人為(wei) 書(shu) 記,總理該機關(guan) 範圍以內(nei) 一切團務,其餘(yu) 幹事協同書(shu) 記分掌職務。

  第十四條 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於(yu) 大會(hui) 後即應開第一次中央全體(ti) 會(hui) 議,分配工作,並選舉(ju) 委員長、秘書(shu) 、會(hui) 計、編輯四人,組織中央局,常川駐中央所在地,以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名義(yi) 行使職權,其餘(yu) 三人分派各地活動。

  第十五條 下級機關(guan) 每月至少須報告上級機關(guan) 一次。

  第十六條 大會(hui) 或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議決(jue) 之各種議案及各地臨(lin) 時發生之特別問題,區及地方執行委員會(hui) 均得指定若幹團員組織各種特別委員會(hui) 處理之,此項特別委員會(hui) 開會(hui) 時,須以各該地執行委員會(hui) 一人為(wei) 主席。

  第十七條 本團一切文告須經委員長及秘書(shu) 之正式簽字。
  

 

第三章 會(hui) 議

 

  第十八條 各小組開會(hui) 日期、次數不定。各支部每星期至少須召集所屬該部全體(ti) 團員或組長開會(hui) 一次。各地方每月至少召集該地方全體(ti) 團員會(hui) 議一次(其有特別情形之地方,得改全體(ti) 會(hui) 議為(wei) 幹事或組長會(hui) 議,但全體(ti) 會(hui) 議至少須二月一次)。各區每半年由區執行委員會(hui) 定期召集該區代表會(hui) 議一次。全國代表大會(hui) ,每年由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定期召集一次。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每四個(ge) 月開全體(ti) 委員會(hui) 議一次。

  第十九條 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認為(wei) 必要時,得召集全國代表臨(lin) 時會(hui) 議。有三分之一地方代表全團過半數團員之請求時,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亦必須召集臨(lin) 時會(hui) 議。

  第二十條 全國代表大會(hui) 或臨(lin) 時會(hui) 議之代表人數,每地方必須派代表一人;但人數在五十以上者得派代表二人,滿百人以上者得派三人,以後每加百人得加派代表一人。每地方有二十人有一票表決(jue) 權。未成立地方團之處,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認為(wei) 必要時,得令其派出代表一人,但有無表決(jue) 權由大會(hui) 決(jue) 定。

  第二十一條 凡一問題發生,上級執行委員會(hui) 得臨(lin) 時命令下級執行委員會(hui) 召集各種形式之臨(lin) 時會(hui) 議。

  第二十二條 上級執行委員會(hui) 得隨時派員到所屬各處召集各種形式的臨(lin) 時會(hui) 議,此項會(hui) 議應以特派員為(wei) 主席。

  第二十三條 中央及區與(yu) 地方執行委員會(hui) ,均由委員長及秘書(shu) 隨時召集會(hui) 議。
  

 

第四章 紀律


  第二十四條 全國代表大會(hui) 為(wei) 本團最高機關(guan) 。在全國大會(hui) 閉會(hui) 期間,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為(wei) 最高機關(guan) 。

  第二十五條 各級大會(hui) 及各級執行委員會(hui) 之決(jue) 議,本團團員皆須絕對服從(cong) 之。

  第二十六條 下級機關(guan) 須完全執行上級機關(guan) 之命令,不執行時,上級機關(guan) 得取消或改組之。

  第二十七條 各地方團員半數以上對於(yu) 地方執行委員會(hui) 之命令有抗議時,得提出上級執行委員會(hui) 判決(jue) ;地方執行委員會(hui) 對於(yu) 區執行委員會(hui) 有抗議時,得提出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判決(jue) ;對於(yu) 中央執行委員有抗議時(“中央執行委員”疑為(wei) “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編者注),得提出全國大會(hui) 或臨(lin) 時會(hui) 議判決(jue) 。但在未判決(jue) 期間,均須執行上級機關(guan) 之命令。

  第二十八條 凡有關(guan) 係全國之重大政治問題發生,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通告未到時,區或地方執行委員會(hui) 均不得單獨發表意見。區或地方執行委員會(hui) 所發表之一切言論倘與(yu) 本團綱領章程及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之議決(jue) 案及所定政策有抵觸時,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得令其改組之。

  第二十九條 本團一切會(hui) 議均取決(jue) 多數,少數絕對服從(cong) 多數。

  第三十條 凡團員有犯下列各項之一者,該地方執行委員會(hui) 必須開除之:
  1.言論行動有違背本團綱領章程及大會(hui) 各執行委員會(hui) 議決(jue) 案者;
  2.無故連續三次不到會(hui) 者;
  3.無故欠繳團費三個(ge) 月者;
  4.無故連續二個(ge) 月不為(wei) 本團服務者;
  5.不守紀律,經各級執行委員會(hui) 命令其停止出席留團察看期滿而不改悟者;
  6.泄漏本團秘密者。
  地方執行委員會(hui) 開除團員後,必須報告其理由於(yu) 區及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

  第三十一條 凡團員有犯下列之一者,該地方執行委員會(hui) 必須與(yu) 以留團察看之處罰:
  1.不看本團綱領、章程、決(jue) 議案及機關(guan) 報者;
  2.團員離開或來到某地而不通知該地方執行委員會(hui) 者。
  

 

第五章 經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經費的收入如下各項:
  (1)團員按月須繳團費大洋一角(窮苦同誌酌減免)。
  但有二十元以上收入之團員,除團費一角外,須按照其收入額繳五十分之一。失業(ye) 及在獄團員均免繳團費。
  (2)團內(nei) 義(yi) 務捐,由中央及區與(yu) 地方酌量情形定之。
  (3)團外協助。

  第三十三條 各地方須將所收入之團費數目報告中央,按月以二十分之一繳解中央,由中央支配之。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修改之權屬全國代表大會(hui) ,解釋之權屬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由本團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hui) (一九二三年八月二十日至二十五日)議決(jue) ,自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公布之日起發生效力。

  

“中國社會(hui) 主義(yi) 青年團第二次大會(hui) 決(jue) 議案及宣言”
  (中共中央秘書(shu) 局藏 一九二三年卷第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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