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3年8月
(一)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由本團常年大會(hui) 選出。其一切行動對大會(hui) 負責,在兩(liang) 大會(hui) 之間為(wei) 本團最高指導機關(guan) ,管理各區各地方之行動,發行用本團名義(yi) 之出版物,並管理派遣做一切工作之職員。
(二)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以七人組織之。中央委員缺職時應以候補委員補缺。大會(hui) 後之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第一次會(hui) 議,即應分配工作,並選舉(ju) 四人組織中央局。其餘(yu) 三人分派各地,讚助該地方委員一同工作,每星期將所在地情形報告中央局一次。
(三)中央局以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名義(yi) 行使職權,由執行委員會(hui) 選出委員長、秘書(shu) 、編輯及會(hui) 計四人,其職務如下:
委員長主席一切中央局及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之會(hui) 議,遇委員長缺席時,由中央局互推一人代理委員長之職權。
秘書(shu) 負本團內(nei) 外文書(shu) 及通信及開會(hui) 記錄之責任,並管理本團文件。本團一切函件須由委員長及秘書(shu) 簽字。
編輯主撰本團機關(guan) 報並管理各地出版物。
會(hui) 計在中央督察之下,管理本團財政行政,並對於(yu) 各區各地方及本團一切機關(guan) 之財政行政負責。
(四)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常會(hui) 每四個(ge) 月開一次,中央局每星期開會(hui) 一次。中央局自己或經中央執行委員三人之請求,可召集特別會(hui) 議。在請求害上須說明開會(hui) 討論之問題及其理由。
(五)執行委員會(hui) 之一切會(hui) 議,須由委員長與(yu) 秘書(shu) 召集之。附加會(hui) 議之日程。
(六)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及中央局之一切決(jue) 定,以多數取決(jue) ,但召集臨(lin) 時全團大會(hui) 之議決(jue) ,須以三分之二的多數取決(jue) 。
(七)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須在全團大會(hui) 開會(hui) 日期前至少兩(liang) 月通知召集,附寄議事日程草案,並請地方於(yu) 通知後一月內(nei) 交齊議案。各地方議案須互換。
(八)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之報告,在開會(hui) 一月之前寄與(yu) 地方。
(九)中央執行委員會(hui) 財政報告,由大會(hui) 指定審查委員會(hui) (中央執行委員不得當選)審查後報告大會(hui) 。
(十)如有本團三分之一地方代表全團過半數之團員之請求時,執行委員會(hui) 必須在接到請求書(shu) 之一月內(nei) 召集本團臨(lin) 時大會(hui) 。請求書(shu) 上必須說明請求召集臨(lin) 時大會(hui) 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