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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

(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hui) 第二十七次代表大會(hui) 部分修改
2020年8月18日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會(hui) 員

  第三章 組織和職權

  第四章 學生會(hui) 、研究生會(hui) 和地方學生聯合會(hui)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hui) (簡稱“全國學聯”,英文譯名為(wei) “All-China Students’ Federation”,英文縮寫(xie) 為(wei) “ACSF”)是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領導下的中國高等學校學生會(hui) 、研究生會(hui) 和中等學校學生會(hui) 的聯合組織。

  第二條 本會(hui) 的基本任務:

  (一)以馬克思列寧主義(yi) 、毛澤東(dong) 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ge) 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為(wei) 指導,遵循和貫徹黨(dang) 的教育方針,促進同學德智體(ti) 美勞全麵發展,團結和引導同學成為(wei) 熱愛祖國,適應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事業(ye) 要求的合格人才,進一步增強對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的道路自信、理論自信、製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覺樹立和踐行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為(wei) 實現中華民族偉(wei) 大複興(xing) 的中國夢而努力奮鬥;

  (二)發揮作為(wei) 黨(dang) 和政府聯係同學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在維護國家和全國人民整體(ti) 利益的同時,依法依章程表達和維護同學的具體(ti) 利益;

  (三)開展健康有益、豐(feng) 富多彩的課外活動和社會(hui) 服務,努力為(wei) 同學服務;

  (四)增進各民族同學的團結。加強與(yu) 台灣省和港澳同學的聯係,促進中華民族的團結和偉(wei) 大祖國的統一;

  (五)發展同各國、各地區學生和學生組織的友誼與(yu) 合作,支持各國、各地區人民和學生的正義(yi) 事業(ye) 。

  第三條 本會(hui) 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wei) 最高準則。

  第四條 本會(hui) 參加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hui) 為(wei) 團體(ti) 會(hui) 員。

第二章 會(hui) 員

  第五條 本會(hui) 實行團體(ti) 會(hui) 員製。

  國民教育體(ti) 係中的全日製普通高等學校和中等學校的學生會(hui) 、高等學校和科研教育機構的研究生會(hui) 、國外中國留學生團體(ti) ,承認本會(hui) 章程,均為(wei) 本會(hui) 會(hui) 員。

  第六條 會(hui) 員的基本權利:

  (一)通過符合本會(hui) 章程規定的民主程序,討論和決(jue) 定本會(hui) 的重大事務;

  (二)對本會(hui) 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實行監督;

  (三)有選舉(ju) 權和被選舉(ju) 權。

  第七條 會(hui) 員的基本義(yi) 務:

  (一)遵守本會(hui) 章程,執行本會(hui) 決(jue) 議;

  (二)依照規定交納會(hui) 費。

第三章 組織和職權

  第八條 本會(hui) 按照民主集中製的組織原則,在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的領導和中國共產(chan) 主義(yi) 青年團的指導下,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本組織的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九條 全國學聯代表大會(hui) 是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hui) 的最高權力機關(guan) 。

  全國學聯代表大會(hui) 每五年舉(ju) 行一次。在特殊情況下,由全國學聯主席團提議,並得到全國學聯委員會(hui) 三分之二以上多數的同意,可以提前或推遲舉(ju) 行。全國學聯代表大會(hui) 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當選代表參加才能召開。

  全國學聯代表大會(hui) 進行選舉(ju) 和通過決(jue) 議實行表決(jue) 製。

  全國學聯代表大會(hui) 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和批準全國學聯委員會(hui) 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和決(jue) 定本會(hui) 的工作方針與(yu) 任務;

  (三)修改本會(hui) 章程;

  (四)選舉(ju) 全國學聯委員會(hui) ;

  (五)討論、決(jue) 定應當由全國學聯代表大會(hui) 議決(jue) 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條 全國學聯委員會(hui) 是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hui) 在全國學聯代表大會(hui) 閉會(hui) 期間的最高權力機關(guan) 。

  全國學聯委員會(hui) 由當選為(wei) 委員的會(hui) 員團體(ti) 組成,每屆任期五年。全國學聯代表大會(hui) 如提前或推遲舉(ju) 行,它的任期相應改變。

  全國學聯委員會(hui) 每屆任期內(nei) 至少應舉(ju) 行三次全體(ti) 會(hui) 議。委員會(hui) 開會(hui) 時,委員團體(ti) 各派一名代表參加。

  全國學聯委員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參加才能召開。

  委員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由全國學聯主席團召集和主持。

  全國學聯主席團認為(wei) 必要時,對於(yu) 需由全國學聯委員會(hui) 決(jue) 定的個(ge) 別事項,可以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召集全國學聯委員開會(hui) 議決(jue) 。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召集的委員會(hui) 議,由所在地方的全國學聯主席團成員主持。

  全國學聯委員會(hui) 進行選舉(ju) 和通過決(jue) 議實行表決(jue) 製。

  全國學聯委員會(hui) 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全國學聯代表大會(hui) 閉會(hui) 期間,執行代表大會(hui) 決(jue) 議,決(jue) 定全國學聯的重大事項;

  (二)召集全國學聯代表大會(hui) ;

  (三)選舉(ju) 全國學聯主席團;

  (四)審議和批準全國學聯主席團的工作報告。

  全國學聯委員會(hui) 內(nei) 設若幹工作委員會(hui) ,由全國學聯委員成員團體(ti) 組成。各工作委員會(hui) 設主任委員團體(ti) 一個(ge) ,委員團體(ti) 若幹。

  第十一條 全國學聯主席團是全國學聯委員會(hui) 的常設機關(guan) 。

  全國學聯主席團由當選為(wei) 全國學聯主席和主席團成員的會(hui) 員團體(ti) 組成,分別派出代表行使其在主席團職權。主席團成員團體(ti) 認為(wei) 必要時,可以更換自己派出的代表。主席團體(ti) 派出的代表任期一般不超過三年,任期中不宜繼續履職的,應及時依程序變更人選。

  主席團全體(ti) 會(hui) 議每年至少舉(ju) 行一次,由主席召集。

  全國學聯主席團決(jue) 定重要事項實行表決(jue) 製。

  全國學聯主席團推選若幹執行主席並實行駐會(hui) 製度。

  全國學聯主席團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全國學聯代表大會(hui) 和全國學聯委員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閉會(hui) 期間,執行代表大會(hui) 和委員會(hui) 的決(jue) 議,決(jue) 定全國學聯的重大事項;

  (二)召集全國學聯委員會(hui) 會(hui) 議;

  (三)決(jue) 定聘任和解聘全國學聯秘書(shu) 長、副秘書(shu) 長;

  (四)審議和批準全國學聯秘書(shu) 處的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經費使用情況的報告;

  (五)批準任免全國學聯各職能部門負責人。

  全國學聯主席團內(nei) 設若幹專(zhuan) 門工作委員會(hui) ,由全國學聯主席團成員團體(ti) 組成。各專(zhuan) 門工作委員會(hui) 設主任委員一名,委員若幹名。

  第十二條 全國學聯秘書(shu) 處是全國學聯的日常工作機構,向全國學聯主席團負責並報告工作。

  全國學聯秘書(shu) 處由秘書(shu) 長、副秘書(shu) 長組成。

  全國學聯秘書(shu) 處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全國學聯主席團的決(jue) 議和決(jue) 定;

  (二)負責全國學聯日常工作;

  (三)管理全國學聯的經費和財產(chan) ;

  (四)在全國學聯主席團閉會(hui) 期間,受主席團委托,對外代表全國學聯。

第四章 學生會(hui) 、研究生會(hui) 和地方學生聯合會(hui)

  第十三條 學生會(hui) 、研究生會(hui) 是學生自己的群眾(zhong) 組織。凡在學的中國學生,不分民族、性別、宗教信仰均為(wei) 學生會(hui) 、研究生會(hui) 會(hui) 員。

  第十四條 學生會(hui) 、研究生會(hui) 以全心全意服務同學為(wei) 宗旨,發揮學校黨(dang) 政聯係廣大同學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在黨(dang) 組織的領導和團組織的指導幫助下,依照法律、學校規章製度和各自的章程開展工作。

  第十五條 學生會(hui) 、研究生會(hui) 的基本任務:

  (一)遵循和貫徹黨(dang) 的教育方針,組織同學開展學習(xi) 、文體(ti) 、社會(hui) 實踐、誌願服務、創新創業(ye) 創優(you) 等多種活動,促進同學全麵發展;

  (二)維護校規校紀,倡導良好的校風、學風,促進同學之間、同學與(yu) 教職員工之間的團結,協助學校建設良好的教學秩序和學習(xi) 、生活環境;

  (三)組織同學開展有益於(yu) 成長成才的自我服務活動,協助學校解決(jue) 同學在學習(xi) 和生活中遇到的實際問題;

  (四)溝通學校黨(dang) 政與(yu) 廣大同學的聯係,通過學校各種正常渠道,反映同學的建議、意見和要求,參與(yu) 涉及學生的學校事務的民主管理,維護同學的正當權益;

  (五)引導和支持學生社團健康發展,配合團組織加強對學生社團的管理和服務;

  (六)堅持從(cong) 嚴(yan) 治會(hui) ,規範學生會(hui) 、研究生會(hui) 工作人員的產(chan) 生和配備,強化群眾(zhong) 意識、責任意識和奉獻意識,以實際行動做廣大同學的表率。

  第十六條 全校學生(研究生)代表大會(hui) 或全校學生(研究生)大會(hui) 每年舉(ju) 行一次,審查和決(jue) 定學生會(hui) 、研究生會(hui) 的工作,選舉(ju) 學生會(hui) 、研究生會(hui) 工作領導機構,修改學生會(hui) 、研究生會(hui) 章程。

  高等學校的全校學生(研究生)代表大會(hui) 或全校學生(研究生)大會(hui) 可成立常任代表會(hui) 議或委員會(hui) ,在大會(hui) 閉會(hui) 期間代表全體(ti) 同學幫助和監督學生會(hui) 、研究生會(hui) 的工作。

  第十七條 學生會(hui) 、研究生會(hui) 工作領導機構為(wei) 主席團,集體(ti) 負責學生會(hui) 、研究生會(hui) 的日常工作,它們(men) 向各自代表大會(hui) 及其常任代表會(hui) 議或委員會(hui) 負責並報告工作。

  主席團成員不超過五人,可聘任秘書(shu) 長協助工作。

  第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學生聯合會(hui) 是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hui) 在該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會(hui) 員團體(ti) 的地方聯合組織。

  省、自治區、直轄市學聯代表大會(hui) 一般每三至五年舉(ju) 行一次。

  省、自治區、直轄市學聯委員會(hui) 、主席團、秘書(shu) 處的產(chan) 生、組成辦法及其職權等,可參照本章程對全國學聯的相應規定。

  第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地區學聯組織的設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具體(ti) 情況決(jue) 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yu) 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hu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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