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青聯界別工作委員會工作製度(修訂稿)
(2019年5月15日全國青聯十二屆五次主席會(hui) 議審議批準
2019年6月10日全國青聯發布)
第一條 為(wei) 進一步規範全國青聯界別工作委員會(hui) 的工作,依據《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hui) 章程》《全國青聯改革方案》和《青年聯合會(hui) 組織辦法》等文件規定,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界別工作委員會(hui) 是在常委會(hui) 和主席會(hui) 議領導下的工作機構,由全國青聯委員組成,按照有利於(yu) 發揮作用、便於(yu) 經常組織活動和自願、協商、統籌安排的原則建立。界別工作委員會(hui) 的設置由常務委員會(hui) 決(jue) 定。
第三條 界別工作委員會(hui) 一般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至4人,下設秘書(shu) 處負責界別工作委員會(hui) 日常工作。界別工作委員會(hui)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shu) 長由常務委員會(hui) 決(jue) 定,副秘書(shu) 長由主席會(hui) 議決(jue) 定。
第四條 界別工作委員會(hui) 秘書(shu) 處具有以下職能:
(一)負責聯絡本界別工作委員會(hui) 委員;
(二)反映本界別工作委員會(hui) 委員的意見;
(三)依據全國青聯的工作部署,安排本界別工作委員會(hui) 工作,設計開展各項活動,製定年度工作計劃,提交年度工作總結;
(四)了解本界別委員的履職情況;
(五)完成全國青聯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五條 全國青聯每年召開1-2次界別工作委員會(hui) 工作會(hui) 議,由界別工作委員會(hui)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shu) 長、副秘書(shu) 長參加,研究、交流界別工作委員會(hui) 工作。
第六條 界別工作委員會(hui) 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一)政治引領和價(jia) 值觀引領。組織本界別工作委員會(hui) 委員深入學習(xi) 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每年至少組織1次委員理論學習(xi) 。推動本界別工作委員會(hui) 委員每年至少開展1次“青聯委員走基層”宣講活動。推動本界別工作委員會(hui) 委員每年至少參加1次踐行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活動。
(二)提案和建議。督促本界別工作委員會(hui) 委員按照《青年聯合會(hui) 提案和建議工作製度》規定,充分發揮個(ge) 人優(you) 勢和專(zhuan) 業(ye) 特長,積極聚焦本領域、本界別青少年成長發展的熱點問題和青年政策的製定與(yu) 完善,提出提案和建議。每年以集體(ti) 名義(yi) 至少形成1份調研報告或提出1個(ge) 提案建議。
(三)服務黨(dang) 政工作大局。圍繞科教興(xing) 國、人才強國、創新驅動、鄉(xiang) 村振興(xing) 等國家重大發展戰略,積極謀劃推動工作。圍繞打贏“三大攻堅戰”特別是脫貧攻堅戰,組織、動員本界別工作委員會(hui) 委員廣泛參與(yu) 青聯組織助力精準脫貧工作,聚焦產(chan) 業(ye) 扶貧、教育扶貧、就業(ye) 扶貧等貢獻智慧力量。
(四)直接聯係青年。督促本界別工作委員會(hui) 委員積極踐行群眾(zhong) 路線,嚴(yan) 格落實《全國青聯委員直接聯係青年工作製度》,深入了解所聯係青年的利益訴求、意見建議。
(五)加強從(cong) 嚴(yan) 治會(hui) 。嚴(yan) 格落實《關(guan) 於(yu) 新形勢下推進從(cong) 嚴(yan) 治會(hui) 的規定》,禁止界別工作委員會(hui) 、界別工作委員會(hui) 秘書(shu) 處和委員以青聯名義(yi) 組織以餐飲娛樂(le) 為(wei) 主要內(nei) 容、以委員為(wei) 參與(yu) 主體(ti) 的聯誼活動。督促本界別工作委員會(hui) 委員認真履職,根據《全國青聯委員履職規範(試行)》,按照全國青聯秘書(shu) 處統一要求對本界別工作委員會(hui) 委員的履職情況作出審核和評價(jia) 。及時關(guan) 注委員的現實表現,對苗頭性問題,及時上報全國青聯秘書(shu) 處。
(六)全國青聯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各界別工作委員會(hui) 每年至少開展3次集體(ti) 活動。開展活動前要將方案報全國青聯秘書(shu) 處批準。在活動過程中,全國青聯秘書(shu) 處予以協調和配合。以界別工作委員會(hui) 名義(yi) 聯合社會(hui) 有關(guan) 方麵開展活動時,須提前與(yu) 全國青聯秘書(shu) 處溝通、協商,經批準後方可實施。
第八條 各界別工作委員會(hui) 以開展公益性活動為(wei) 主,不能從(cong) 事有償(chang) 性經營活動。界別工作委員會(hui) 的經費以自籌為(wei) 主。
第九條 為(wei) 加強全國青聯對界別工作委員會(hui) 工作的指導協調,推動界別工作委員會(hui) 工作規範化、常態化開展,全國青聯建立主席(副主席)聯係界別工作委員會(hui) 工作機製。
第十條 主席(副主席)聯係界別工作委員會(hui) 的安排建議由全國青聯秘書(shu) 處提出,在征求主席(副主席)意見並經主席會(hui) 議研究確定。全國青聯秘書(shu) 處根據安排,協助主席(副主席)做好聯係界別工作委員會(hui) 工作。
第十一條 主席(副主席)應對所聯係的界別工作委員會(hui) 工作提出意見建議,推動所聯係的界別工作委員會(hui) 落實全國青聯全委會(hui) 、常委會(hui) 部署的重點工作,特別是重點指導推動界別工作委員會(hui) 開展調研和提案建議工作。每年至少參加1次所聯係界別工作委員會(hui) 組織的有關(guan) 活動。
第十二條 主席(副主席)每年聯係界別工作委員會(hui) 工作的情況,由主席(副主席)向主席會(hui) 議報告。
第十三條 根據工作需要,各界別工作委員會(hui) 可以聯合其他界別工作委員會(hui) 共同開展活動,也可邀請其他界別工作委員會(hui) 委員參加本界別工作委員會(hui) 的活動。界別工作委員會(hui) 邀請非聯係本界別工作委員會(hui) 的主席(副主席)參加有關(guan) 活動,由全國青聯秘書(shu) 處統一協調。
第十四條 團中央統戰部青聯界別工作處負責與(yu) 各界別工作委員會(hui) 秘書(shu) 長、副秘書(shu) 長的日常聯係和溝通。
第十五條 對於(yu) 不能充分發揮作用的界別工作委員會(hui) 工作機構組成人員,由界別工作委員會(hui) 或全國青聯秘書(shu) 處動議,由全國青聯秘書(shu) 處提請全國青聯常委會(hui) 議或主席會(hui) 議審議通過後,予以調整。
第十六條 本製度由全國青聯秘書(shu) 處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製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製度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