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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研究生)代表大會工作規定

(2017年7月21日全國學聯第二十六屆委員會(hui) 第二次會(hui) 議審議批準
2017年8月29日全國學聯秘書(shu) 處發布 2021年3月23日全國學聯第二十七屆主席團第二次會(hui) 議修訂
2021年5月14日全國學聯秘書(shu) 處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組織和職權

  第三章 代表

  第四章 會(hui) 議

  第五章 提案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 推進普通高等學校學生會(hui) 、研究生會(hui) 等學生會(hui) 組織(以下簡稱學生會(hui) 組織)依法依章程開展工作,保障廣大同學依法依章程參與(yu) 學校治理,改革完善學生代表大會(hui) 製度,依據《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hui) 章程》、《學聯學生會(hui) 組織改革方案》、《關(guan) 於(yu) 推動高校學生會(hui) (研究生會(hui) )深化改革的若幹意見》等有關(guan) 文件精神,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yu)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代表大會(hui) 、研究生代表大會(hui) (以下簡稱學生代表大會(hui) )。

  第三條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會(hui) 組織是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hui) 的會(hui) 員團體(ti) ,同時也是所在地方學生聯合會(hui) 的會(hui) 員團體(ti) ,在學校黨(dang) 委領導、學校團委和地方學聯指導下,按照民主集中製的組織原則,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學校規章製度和本組織的章程開展工作。

  第四條 學生代表大會(hui) 製度是學生會(hui) 組織的重要製度,是同學在校園參與(yu) 社會(hui) 主義(yi) 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徑,是體(ti) 現學生會(hui) 組織政治性、先進性、群眾(zhong) 性的基礎和保證。學生會(hui) 組織召開學生代表大會(hui) 應向學校黨(dang) 委和所在地方學聯組織請示,經批準同意後召開。

第二章 組織和職權

  第五條 學生代表大會(hui) 是廣大同學依法依規行使民主權利、參與(yu) 學校治理的機構。

  第六條 學生代表大會(hui) 應成立常任代表會(hui) 議或學生會(hui) 委員會(hui) (研究生會(hui) 委員會(hui) )等常設機構,在大會(hui) 閉會(hui) 期間代表全體(ti) 同學幫助和監督學生會(hui) 組織的工作。常設機構不得代替學生會(hui) 組織執行機構行使日常執行功能。

  第七條 學生會(hui) 組織須設立主席團,並聘任團委專(zhuan) 職幹部作為(wei) 秘書(shu) 長協助工作。主席團負責學生會(hui) 組織的日常工作,對學生代表大會(hui) 及其常設機構負責,並定期向其報告工作。

  第八條 學生代表大會(hui) 的職權是:

  (一)製定或修訂學生會(hui) 組織章程,監督章程實施;

  (二)聽取、審議上一屆學生代表大會(hui) 常設機構、學生會(hui) 組織執行機構的工作報告;

  (三)選舉(ju) 產(chan) 生新一屆學生會(hui) 組織主席團成員;

  (四)選舉(ju) 產(chan) 生新一屆學生代表大會(hui) 常設機構;

  (五)選舉(ju) 產(chan) 生出席上級學聯代表大會(hui) 的代表;

  (六)征求廣大同學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合理有序表達和維護同學正當權益;

  (七)討論和決(jue) 定應由學生代表大會(hui) 決(jue) 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九條 學生代表大會(hui) 常設機構的職權是:

  (一)在學生代表大會(hui) 閉會(hui) 期間執行代表大會(hui) 決(jue) 議;

  (二)監督學生會(hui) 組織章程實施;

  (三)聽取、審議學生會(hui) 組織執行機構的工作報告;

  (四)召集學生代表大會(hui) ;

  (五)決(jue) 定學生會(hui) 組織主席團成員個(ge) 別調整事項;

  (六)選舉(ju) 產(chan) 生出席上級學聯代表大會(hui) 的代表;

  (七)討論和決(jue) 定應由常設機構決(jue) 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條 學生會(hui) 組織主席團的職權是:

  (一)在學生代表大會(hui) 閉會(hui) 期間執行代表大會(hui) 決(jue) 議,對學生會(hui) 組織工作中的重大事項作出決(jue) 定;

  (二)落實常設機構提出的工作意見;

  (三)決(jue) 定聘任學生會(hui) 組織秘書(shu) 長;

  (四)批準任免學生會(hui) 組織各工作部門負責人。

  第十一條 學生代表大會(hui) 及其常設機構有權罷免學生會(hui) 組織主席團成員。罷免案須由占學生代表大會(hui) 代表總數十分之一或常設機構成員總數五分之一以上的人員提出,過半數通過後生效。

第三章 代表

  第十二條 學生代表大會(hui) 代表(以下簡稱代表)經班級團支部推薦、院(係)學生會(hui) 組織選舉(ju) 產(chan) 生,並在一定範圍內(nei) 公示。代表名額一般不低於(yu) 學生會(hui) 組織會(hui) 員人數的1%,名額分配應覆蓋各個(ge) 院(係)、年級及主要學生社團,其中校、院(係)學生會(hui) 組織工作人員中的學生代表一般不超過40%,女代表一般不少於(yu) 25%;少數民族學生較多的學校應有一定數量的少數民族代表。各院(係)代表名額原則上依照各院(係)學生會(hui) 組織會(hui) 員人數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額不足3人的以3人計。

  常任代表或委員候選人由各院(係)從(cong) 正式代表中推薦產(chan) 生,應覆蓋各院(係);其中,學生會(hui) 組織主席團成員和工作部門負責人一般不超過30%。常設機構人數一般不超過學校院(係)數量的2倍。

  第十三條 代表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普通高等學校全日製在校中國(含港澳台)學生;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製度;

  (三)具有較高的思想政治素質、良好的道德品質,積極上進,作風務實,樂(le) 於(yu) 奉獻;

  (四)能夠真實充分反映同學訴求,積極熱心表達同學意願,具備一定履職能力。

  第十四條 大會(hui) 籌備工作組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hui) 負責對代表的產(chan) 生程序和資格進行審查。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hui) 須對照大會(hui) 名額分配比例和產(chan) 生方式,對代表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查,保證普通學生代表的比例。

  代表的產(chan) 生不符合規定程序的,應責成選舉(ju) 單位重新進行選舉(ju) ;代表不具備資格的,應責成選舉(ju) 單位撤換。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hui) 應向學生代表大會(hui) 預備會(hui) 議報告代表資格審查情況。經審查通過後的代表,獲得正式資格。

  第十五條 代表的權利是:

  (一)在學生代表大會(hui) 上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享有表決(jue) 權;

  (二)享有選舉(ju) 權和被選舉(ju) 權;

  (三)在職權範圍內(nei) 以個(ge) 人或者聯名方式提出提案,並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詢問和監督;

  (四)對學生會(hui) 組織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實行監督。

  第十六條 代表的義(yi) 務是:

  (一)積極行使代表權利,認真履行代表職責,按時參加相關(guan) 會(hui) 議;

  (二)認真學習(xi) ,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yu) 學校治理的能力;

  (三)密切聯係同學,反映同學的意見和要求;

  (四)監督學生會(hui) 組織開展工作,提出改進措施和工作建議。

  第十七條 代表資格終止的情形和程序是:

  (一)代表因畢業(ye) 或其他原因喪(sang) 失在校生身份的,代表資格自動終止;

  (二)代表違反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製度的,由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hui) 撤銷其代表資格;

  (三)代表所在班級團支部、院(係)學生會(hui) 組織認為(wei) 其未盡代表義(yi) 務的,經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hui) 同意,撤銷其代表資格。

  第十八條 代表出現缺額需要增補的,由缺額單位補選。

  第十九條 代表按照所屬院(係)等原則組成代表團。各代表團分別推選代表團負責人。代表團討論大會(hui) 籌備工作組提出的關(guan) 於(yu) 會(hui) 議的各類準備事項,傳(chuan) 達並學習(xi) 會(hui) 議的相關(guan) 精神。

  第二十條 學生代表大會(hui) 可安排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校、院(係)學生會(hui) 組織的秘書(shu) 長、副秘書(shu) 長,團組織相關(guan) 部門負責人,主要學生社團負責人等,不是代表的,經上屆學生會(hui) 組織主席團提出並提交常設機構決(jue) 定,可作為(wei) 列席代表。來華留學生如有意願參加學生代表大會(hui) ,可經學校留學生主管部門推薦後,作為(wei) 特邀代表。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沒有表決(jue) 權、選舉(ju) 權和被選舉(ju) 權。

第四章 會(hui) 議

  第二十一條 學生代表大會(hui) 每年召開1次。如遇特殊情況,經學生代表大會(hui) 常設機構以總數三分之二以上成員通過並經學校黨(dang) 委批準,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學生代表大會(hui) 。延長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過1個(ge) 學期。

  第二十二條 學生代表大會(hui) 應於(yu) 召開前至少1個(ge) 月成立大會(hui) 籌備工作組,包括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hui) 、提案工作委員會(hui) 等,負責大會(hui) 籌備及會(hui) 務組織工作。

  第二十三條 團委應對學生代表大會(hui) 前期籌備工作進行指導審核,並會(hui) 同黨(dang) 委學生工作部門對主席團成員候選人的資格條件進行聯合審查,報學校黨(dang) 委確定。院(係)黨(dang) 組織和團組織應加強對學生會(hui) 組織主席團成員候選人的遴選把關(guan) 和日常監督。

  第二十四條 學生會(hui) 組織應以書(shu) 麵形式向學校黨(dang) 委和所在地方學聯組織報送有關(guan) 正式召開學生代表大會(hui) 的請示,內(nei) 容應包括:會(hui) 議的時間、地點,會(hui) 議的主要任務及議程,代表的資格條件、名額分配及產(chan) 生辦法,主席團成員候選人名單、簡曆及資格條件,章程製定或修訂情況,工作報告以及籌備召開會(hui) 議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五條 學生代表大會(hui) 正式召開前,由上屆學生會(hui) 組織主席團主持召開大會(hui) 預備會(hui) 議。預備會(hui) 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hui) 的報告;

  (二)通過大會(hui) 主席團名單;

  (三)通過大會(hui) 秘書(shu) 長、副秘書(shu) 長名單;

  (四)通過大會(hui) 議程;

  (五)通過有關(guan) 確認事項。

  第二十六條 學生代表大會(hui) 的領導機構是學生代表大會(hui) 主席團。學生代表大會(hui) 的選舉(ju) 和表決(jue) 由大會(hui) 主席團主持。

  大會(hui) 主席團成員由上屆學生會(hui) 組織主席團或者各代表團從(cong) 代表中提名,經全體(ti) 代表醞釀討論,提交學生代表大會(hui) 預備會(hui) 議表決(jue) 產(chan) 生。大會(hui) 主席團一般由各代表團負責人、學生代表大會(hui) 籌備工作組負責人及各方麵的代表組成。

  第二十七條 大會(hui) 主席團的任務是:

  (一)按照大會(hui) 議程主持大會(hui) ;

  (二)組織大會(hui) 的報告和討論;

  (三)主持大會(hui) 的選舉(ju) ;

  (四)組織代表審議大會(hui) 的決(jue) 議;

  (五)決(jue) 定人事等有關(guan) 重要事項。

  第二十八條 大會(hui) 設秘書(shu) 長1人、副秘書(shu) 長若幹人,負責處理學生代表大會(hui) 召開期間的日常事務。

  大會(hui) 秘書(shu) 長、副秘書(shu) 長由上屆學生會(hui) 組織主席團提名,交學生代表大會(hui) 預備會(hui) 議表決(jue) 產(chan) 生。其中,大會(hui) 秘書(shu) 長應由團委專(zhuan) 職幹部擔任。

  第二十九條 學生代表大會(hui) 須有應到會(hui) 代表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大會(hui) 通過決(jue) 議實行舉(ju) 手表決(jue) 製,重要人事任免實行無記名票決(jue) 製。學生代表大會(hui) 的選舉(ju) 和表決(jue) 須經全體(ti) 應到會(hui) 代表過半數以上通過方為(wei) 有效。對章程及其修正案的表決(jue) 須以全體(ti) 應到會(hui) 代表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wei) 通過。

  第三十條 學生會(hui) 組織主席團成員須由學生代表大會(hui) 選舉(ju) 產(chan) 生,候選人的差額不少於(yu) 應選人數的20%。選舉(ju) 結果應向大會(hui) 公告,並經學校黨(dang) 委批準,報所在地方學聯組織備案。

  第三十一條 常任代表或委員經學生代表大會(hui) 差額選舉(ju) 產(chan) 生。常設機構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會(hui) 議,會(hui) 議決(jue) 議以應到會(hui) 常任代表或委員的過半數同意為(wei) 通過。

  第三十二條 學生代表大會(hui) 閉幕後,經團委審核,學生會(hui) 組織須向學校黨(dang) 委和所在地方學聯組織報告大會(hui) 召開情況和新一屆主席團成員名單。

第五章 提案

  第三十三條 提案是學生代表在廣泛征集學生意見、充分開展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針對學生在思想成長、學業(ye) 發展、身心健康、社會(hui) 融入、權益維護等方麵存在的問題,依照規定程序提請學校處理的意見和建議;是引導學生充分發揮主體(ti) 作用,提升學生參與(yu) 學校治理水平和效果的重要途徑。

  第三十四條 代表可以個(ge) 人或者聯名方式提出提案。

  第三十五條 提案按照一事一案的原則提出,應包括案名、案由、建議或措施等內(nei) 容。

  (一)提案應圍繞以下方麵提出並征集:

  1. 教育教學方麵,具體(ti) 包括教育管理製度、教師教學、教學基礎設施、教學課程安排等方麵;

  2. 成長成才方麵,具體(ti) 包括校園文化建設、學生組織建設、學術能力培養(yang) 、就業(ye) 能力培養(yang) 、創新創業(ye) 能力培養(yang) 、學生獎懲等方麵;

  3. 生活服務方麵,具體(ti) 包括住宿、飲食、體(ti) 育場地和器材、醫療衛生保障等方麵;

  4. 權益維護方麵,具體(ti) 包括校園環境安全與(yu) 治理、心理健康谘詢等方麵;

  5. 有關(guan) 學校和學生發展的其他意見和建議。

  (二)下列情況不予立案:

  1. 同國家現行法律、法規、政策和上級行政規章製度有抵觸的問題;

  2. 不屬於(yu) 學校職權範圍內(nei) 處理的事項;

  3. 純屬個(ge) 人或不代表廣大同學意願的具體(ti) 問題;

  4. 不符合提案規範要求的問題。

  第三十六條 提案的處理:

  (一)大會(hui) 籌備工作組提案工作委員會(hui) 對提案進行收集、審查、立案、整理,並移交學生會(hui) 組織權益工作機構或部門;

  (二)學生會(hui) 組織權益工作機構或部門對提案內(nei) 容進行分類,以工作建議和意見的形式遞交學校黨(dang) 政部門和有關(guan) 職能部處,並跟進辦複進度;

  (三)學生會(hui) 組織權益工作機構或部門將提案辦理意見匯總整理後反饋給提案代表,同時將處理落實的整體(ti) 情況提交下一次大會(hui) 籌備工作組提案工作委員會(hui) ;

  (四)提案工作委員會(hui) 在學生代表大會(hui) 上向全體(ti) 代表報告上一次大會(hui) 立案提案的處理落實情況和本次大會(hui) 的提案整體(ti) 情況。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會(hui) 組織可根據本規定,製定落實細則。院(係)學生會(hui) 組織參照執行,原則上全部實行學生代表大會(hui) 製度,每年召開1次。學生人數低於(yu) 400人的院(係)可召開全體(ti) 學生大會(hui) 。

  第三十八條 科研院所等機構研究生代表大會(hui) 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由全國學聯秘書(shu) 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8月29日全國學聯秘書(shu) 處發布的《高校學生代表大會(hui) 工作規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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