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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委員會、主席團工作規則(試行)

(2023年4月16日全國學聯第二十七屆委員會(hui)
第二次全體(ti) 會(hui) 議通過
2023年4月28日全國學聯秘書(shu) 處發布)

  第一條 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hui) (以下簡稱全國學聯)委員會(hui) 是全國學聯代表大會(hui) 在閉會(hui) 期間的決(jue) 策機構,全國學聯主席團是全國學聯委員會(hui) 的常設機構。全國學聯秘書(shu) 處負責協調落實委員會(hui) 和主席團的議定事項。

  第二條 全國學聯委員會(hui) 、主席團遵循以下工作原則:

  (一)堅持黨(dang) 的領導,以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為(wei) 指導,貫徹黨(dang) 的教育方針,深刻領悟“兩(liang) 個(ge) 確立”的決(jue) 定性意義(yi) ,增強“四個(ge) 意識”、堅定“四個(ge) 自信”、做到“兩(liang) 個(ge) 維護”;

  (二)堅持高舉(ju) 旗幟,幫助同學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jia) 值觀,厚植對黨(dang) 的信賴、對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的信心、對馬克思主義(yi) 的信仰;

  (三)堅持植根同學,忠實發揮黨(dang) 聯係青年學生的橋梁紐帶作用,始終把服務廣大同學成長進步作為(wei) 主要任務;

  (四)堅持改革創新,適應新時代新任務新要求,不斷增強政治性、先進性、群眾(zhong) 性,建設緊跟黨(dang) 走在時代前列的學聯組織;

  (五)堅持從(cong) 嚴(yan) 治會(hui) ,嚴(yan) 肅組織紀律,嚴(yan) 管組織骨幹,嚴(yan) 實組織作風,教育引領全體(ti) 委員發揮模範表率作用。

  第三條 全國學聯委員會(hui) 每屆任期內(nei) 至少應舉(ju) 行3次全體(ti) 會(hui) 議,由主席團召集並主持。委員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應當有2/3以上委員團體(ti) 參加才能召開。

  全國學聯委員會(hui) 進行選舉(ju) 和通過決(jue) 議實行表決(jue) 製。根據討論和決(jue) 定事項不同,采用口頭、舉(ju) 手、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jue) ,讚成票超過應到會(hui) 委員團體(ti) 半數的為(wei) 通過。涉及全國學聯會(hui) 員團體(ti) 、委員團體(ti) 資格變更的事項,須由應到會(hui) 委員團體(ti) 2/3以上多數決(jue) 定,待召開全國學聯代表大會(hui) 予以追認。

  第四條 全國學聯主席團全體(ti) 會(hui) 議每年至少舉(ju) 行1次,會(hui) 議由全國學聯主席召集並主持,特殊情況下也可由全國學聯主席委托其他主席團成員團體(ti) 主持。全國學聯主席團全體(ti) 會(hui) 議應當有2/3以上主席團成員團體(ti) 參加才能召開。

  全國學聯主席團決(jue) 定重要事項實行表決(jue) 製。根據討論和決(jue) 定事項不同,采用口頭、舉(ju) 手、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jue) ,讚成票超過應到會(hui) 主席團成員團體(ti) 半數的為(wei) 通過。涉及全國學聯主席團成員團體(ti) 、主席團體(ti) 資格變更的事項,須由應到會(hui) 主席團成員團體(ti) 2/3以上多數決(jue) 定,待召開全國學聯委員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予以追認。

  第五條 全國學聯委員會(hui) 及其主席團內(nei) 設若幹工作小組,協調一致地做好以下經常性工作:

  (一)組織建設方麵,開展全國學聯內(nei) 部建設相關(guan) 工作,包括核準學聯學生會(hui) 組織章程、製定(修訂)相關(guan) 文件、指導推動學聯學生會(hui) 改革等;

  (二)宣傳(chuan) 思想方麵,開展麵向廣大同學的思想政治引領工作,包括建立工作專(zhuan) 班開展思想政治分類引導、開發製作學聯新媒體(ti) 產(chan) 品等;

  (三)權益服務方麵,開展調查研究和組織監督工作,包括開展同學發展和需求調研、反映普遍需求和現實困難、運行學生會(hui) 組織監督平台等;

  (四)合作交流方麵,開展學聯學生會(hui) 聯絡與(yu) 交流工作,包括會(hui) 員團體(ti) 間的交流合作、海外中國留學生團體(ti) 的聯係、同港澳台及國外學生組織的交往等。

  第六條 全國學聯委員會(hui) 委員團體(ti) 、主席團成員團體(ti) 履行以下職責:

  (一)帶頭開展政治學習(xi) ,以理論學習(xi) 為(wei) 重點,突出服務同學宗旨教育和紀律作風教育,每年春、秋季開學分別開展校院兩(liang) 級學生會(hui) 工作人員全員培訓;

  (二)帶頭用心做好服務,廣泛聽取和收集同學的普遍需求和現實困難,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服務項目和校園活動;

  (三)帶頭當好橋梁紐帶,經常性深入聯係同學,每年開展至少1次同學思想動態調查研究,及時向黨(dang) 組織和團組織反饋同學聲音;

  (四)帶頭深化自身改革,鞏固、深化新時代學生會(hui) 改革和建設,推動改革不斷取得紮實成效,確保改革“形神兼備”;

  (五)帶頭堅持從(cong) 嚴(yan) 治會(hui) ,建立和完善信息公開機製,接受同學的監督,自覺維護學聯學生會(hui) 組織的良好形象和榮譽。

  第七條 全國學聯委員會(hui) 授權全國學聯秘書(shu) 處對履職不力的委員團體(ti) 、主席團成員團體(ti) 的指導教師和負責人進行約談提醒;情節較重的,應責令其整改並在一定範圍內(nei) 通報;對於(yu) 連續出現履職不力、或無法繼續承擔全國學聯工作的,按程序取消其委員團體(ti) 、主席團成員團體(ti) 資格。

  第八條 全國學聯委員團體(ti) 、主席團成員團體(ti) 分別派出代表參與(yu) 全國學聯有關(guan) 會(hui) 議、活動和工作。派出代表原則上應為(wei) 學生會(hui) (研究生會(hui) )主席或執行主席,在同學中起到政治上的表率作用、組織上的凝聚作用、道德上的模範作用、學習(xi) 科研上的標兵作用。代表人選如有變更,所在團體(ti) 應及時向全國學聯秘書(shu) 處報備。全國學聯委員團體(ti) 、主席團成員團體(ti) 的代表應做到以下要求:

  (一)認真履職盡責,積極參加全國學聯組織的各項會(hui) 議、活動和工作,密切聯係同學,接受全國學聯的履職考核;

  (二)弘揚優(you) 良作風,遵守《關(guan) 於(yu) 學聯學生會(hui) 工作人員改進作風服務同學的若幹規定》,維護清新陽光的組織形象;

  (三)嚴(yan) 格紀律約束,未經許可不得以全國學聯或所在會(hui) 員團體(ti) 名義(yi) 出席相關(guan) 活動,不得私自參加涉外活動或接受境外組織頒發的榮譽或獎金。

  第九條 本規則由全國學聯秘書(shu) 處負責解釋。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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