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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學生聯合會代表大會工作規定

(2021年3月23日全國學聯第二十七屆主席團第二次會(hui) 議審議批準
2021年5月14日全國學聯秘書(shu) 處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代表團體(ti) 和代表

  第三章 地方學聯委員會(hui) 、主席團、主席團體(ti) 和主席

  第四章 會(hui) 議

  第五章 代表大會(hui) 的組織領導

  第六章 監督與(yu) 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一條 為(wei) 進一步堅持和完善學生聯合會(hui) (以下簡稱學聯)代表大會(hui) 製度,推動地方各級學聯依法依章程開展工作,根據《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hui) 章程》、《學聯學生會(hui) 組織改革方案》及其他有關(guan) 文件精神,製定本規定。

  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yu) 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盟)和直轄市市轄區(縣)學聯代表大會(hui) 。

  三條 地方學聯受同級地方黨(dang) 委領導,以及同級地方團委和上一級學聯的指導。召開地方學聯代表大會(hui) 須向同級地方黨(dang) 委和上一級學聯請示。

  四條 地方學聯代表大會(hui) 的職權是:

  (一)審議和批準委員會(hui) 工作報告;

  (二)討論和決(jue) 定工作任務;

  (三)製定和修改章程;

  (四)選舉(ju) 地方學聯委員會(hui) ;

  (五)討論和決(jue) 定應由代表大會(hui) 議決(jue) 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章 代表團體(ti) 和代表

  五條 地方學聯實行團體(ti) 會(hui) 員製,地方學聯代表大會(hui) 代表團體(ti) 在其會(hui) 員團體(ti) 中產(chan) 生。

  六條 代表團體(ti) 應符合以下標準:

  (一)代表團體(ti) 和所在學校在本地區和同類學校中具有一定影響力,社會(hui) 認可度高,代表性強;

  (二)所在學校黨(dang) 組織領導、團組織指導學生會(hui) 工作有力;

  (三)規範落實學聯學生會(hui) 各項製度;

  (四)認真執行各級學聯的決(jue) 議;

  (五)工作基礎紮實、成效明顯,會(hui) 員滿意度高。

  七條 代表團體(ti) 原則上應覆蓋本地區所有全日製普通高等學校,應保證每個(ge) 縣級行政區劃有中等學校代表團體(ti) 。

  八條 國民教育體(ti) 係中的全日製普通高等學校和科研教育機構的會(hui) 員團體(ti) 在符合標準的前提下,經召開代表大會(hui) 的地方學聯審批,可直接成為(wei) 代表團體(ti) 。中等學校的代表團體(ti) 按照屬地原則,兼顧所在學校的行政管理關(guan) 係劃分推選單位。沒有成立學聯的由相應團組織代為(wei) 推選。產(chan) 生程序是:

  (一)各推選單位按分配名額及構成要求,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提名,經過充分醞釀,根據多數會(hui) 員團體(ti) 和學生的意見,並征求本地區教育部門或主管單位黨(dang) 組織意見,確定初步候選代表團體(ti) 考察對象;

  (二)推選單位對初步候選代表團體(ti) 考察對象進行考察;

  (三)推選單位在考察結束後,根據考察情況,研究提出初步候選代表團體(ti) ,報召開大會(hui) 的地方學聯審查;初步候選代表團體(ti) 應由推選單位以適當方式進行公示;

  (四)召開大會(hui) 的地方學聯對初步候選代表團體(ti) 進行審查;

  (五)推選單位在會(hui) 員團體(ti) 中經過充分醞釀,根據多數會(hui) 員團體(ti) 的意見確定候選代表團體(ti) ,經過委員會(hui) 會(hui) 議或主席團會(hui) 議等一定的民主程序,推選產(chan) 生代表團體(ti) ,報召開大會(hui) 的地方學聯審批。

  九條 代表由所在代表團體(ti) 派出,代表團體(ti) 的會(hui) 員均有資格成為(wei) 代表人選。代表人選構成中,學生會(hui) 組織工作人員一般不超過50%,女代表一般不少於(yu) 25%;少數民族聚居地區應有一定數量的少數民族代表。

  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學聯代表大會(hui) 的正式代表名額,一般為(wei) 200至350人;市(地、州、盟)和直轄市市轄區(縣)學聯代表大會(hui) 的正式代表名額,一般為(wei) 70至150人。代表具體(ti) 名額由召集代表大會(hui) 的地方學聯委員會(hui) 根據所轄會(hui) 員團體(ti) 數量和學生數量,按照有利於(yu) 組織和召開會(hui) 議,有利於(yu) 討論和決(jue) 定問題的原則確定,在同級團委指導下報同級黨(dang) 委和上一級學聯批準。會(hui) 員團體(ti) 數量和學生數量較多或較少的,可以適當增加或減少代表名額。

  十一條 代表應符合以下標準:

  (一)理想信念堅定,認真學習(xi) 貫徹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貫徹落實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關(guan) 於(yu) 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強“四個(ge) 意識”、堅定“四個(ge) 自信”、做到“兩(liang) 個(ge) 維護”;有共產(chan) 主義(yi) 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共同理想,熱愛黨(dang) 、熱愛祖國、熱愛社會(hui) 主義(yi) ,有濃厚的家國情懷;

  (二)道德品行優(you) 良,樹立集體(ti) 主義(yi) 、社會(hui) 主義(yi) 和共產(chan) 主義(yi) 道德,模範踐行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帶頭倡導良好社會(hui) 風尚;

  (三)表率作用突出,學習(xi) 成績優(you) 秀,專(zhuan) 業(ye) 技能突出,具有艱苦奮鬥精神,能夠在同學中發揮示範表率作用;

  (四)群眾(zhong) 基礎良好,積極主動服務身邊同學,在同學中評價(jia) 良好,威信較高;

  (五)履職能力較強,能夠履行代表職責,準確反映同學的意見和需求。

  十二條 代表的產(chan) 生,應由代表團體(ti) 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提名,經委員會(hui) 會(hui) 議(常任代表會(hui) 議)或學生(研究生)代表大會(hui) (會(hui) 議)等方式推薦,推選單位考察公示後,報地方學聯審批。代表團體(ti) 和推選單位應與(yu) 召開代表大會(hui) 的地方學聯充分協商代表人選,差額提名、差額推薦、差額考察,差額比例應不少於(yu) 20%。推選代表時原則上應將下一級學聯主席作為(wei) 代表。

  十三條 代表的權利是:

  (一)根據大會(hui) 議程,在大會(hui) 上發表意見和建議,享有表決(jue) 權;

  (二)享有選舉(ju) 權,所代表團體(ti) 享有被選舉(ju) 權;

  (三)在職權範圍內(nei) 提出提案,並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詢問和監督;

  (四)對地方學聯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十四條 代表的義(yi) 務是:

  (一)積極行使代表權利,認真履行代表職責,按時參加相關(guan) 會(hui) 議和活動;

  (二)同所在代表團體(ti) 和同學保持經常性聯係,列席所在代表團體(ti) 的重要會(hui) 議,聽取和反映廣大同學的意見,努力服務廣大同學;

  (三)監督地方學聯開展工作,提出改進措施和工作建議。

  十五條 地方學聯代表大會(hui) 可安排列席代表。同級團委負責人、同級學聯秘書(shu) 處負責人、下級團委負責人、下級學聯秘書(shu) 處負責人、同級教育部門有關(guan) 人員及有關(guan) 會(hui) 員團體(ti) 所在學校團委負責人可作為(wei) 列席代表參加會(hui) 議。下一級學聯主席中不是代表的,應作為(wei) 列席代表。

  根據需要,可邀請本地區籍赴海外留學學生等特殊學生群體(ti) 代表作為(wei) 特邀代表。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沒有表決(jue) 權、選舉(ju) 權和被選舉(ju) 權。

第三章 地方學聯委員會(hui) 、主席團、主席團體(ti) 和主席

  十六條 地方學聯委員會(hui) 的職權是:

  (一)在代表大會(hui) 閉會(hui) 期間,執行代表大會(hui) 決(jue) 議,決(jue) 定重大事項;

  (二)召集代表大會(hui) ;

  (三)選舉(ju) 地方學聯主席團;

  (四)審議和批準學聯主席團的工作報告。

  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學聯委員會(hui) 一般為(wei) 50至100席;市(地、州、盟)和直轄市市轄區(縣)學聯委員會(hui) 一般為(wei) 15至40席。

  十八條 地方學聯委員會(hui) 原則上應涵蓋本地區國民教育體(ti) 係中的全日製普通高等學校和中等學校的學生會(hui) 、高等學校和科研教育機構的研究生會(hui) 等各類會(hui) 員團體(ti) 。

  十九條 地方學聯委員團體(ti) 的產(chan) 生程序是:

  (一)地方學聯委員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在同級團委指導下確定下一屆委員會(hui) 組成的原則,報同級黨(dang) 委和上一級學聯批準;

  (二)地方學聯委員會(hui) 在同級團委指導下經過自下而上、上下結合、反複醞釀,在廣泛聽取有關(guan) 地區、單位黨(dang) 團組織、學聯學生會(hui) 組織和學生意見並進行考察的基礎上,提出委員會(hui) 候選團體(ti) 建議名單,報同級黨(dang) 委和上一級學聯審查;

  (三)地方學聯代表大會(hui) 主席團審議委員會(hui) 候選團體(ti) 建議名單,提請各代表團充分醞釀,根據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候選團體(ti) ,提交大會(hui) 選舉(ju) 產(chan) 生。

  二十條 地方學聯主席團的職權是:

  (一)在代表大會(hui) 和委員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閉會(hui) 期間,執行代表大會(hui) 和委員會(hui) 的決(jue) 議,決(jue) 定重大事項;

  (二)召集委員會(hui) 會(hui) 議;

  (三)決(jue) 定聘任和解聘秘書(shu) 長、副秘書(shu) 長;

  (四)審議和批準秘書(shu) 處的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經費使用情況的報告;

  (五)批準任免各職能部門負責人。

  二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學聯主席團一般為(wei) 15至30席;市(地、州、盟)和直轄市市轄區(縣)學聯主席團一般為(wei) 7至20席。各級地方學聯設主席團體(ti) 1席,主席1人。

  二十二條 地方學聯主席團原則上應涵蓋本地區國民教育體(ti) 係中的全日製普通高等學校和中等學校的學生會(hui) 、高等學校和科研教育機構的研究生會(hui) 等各類會(hui) 員團體(ti) 。地方學聯主席團候選團體(ti) ,必須是地方學聯本屆委員團體(ti) 。地方學聯主席候選團體(ti) 應在主席團候選團體(ti) 中擇優(you) 提名。地方學聯主席團體(ti) 派出代表作為(wei) 主席行使職權,召集主席團全體(ti) 會(hui) 議。主席在任期中不宜繼續履職的,應及時依程序變更人選。

  二十三條 地方學聯主席團成員團體(ti) 、主席團體(ti) 和主席的產(chan) 生程序是:

  (一)地方學聯委員會(hui) 在同級團委指導下提出下一屆主席團組成方案,報同級黨(dang) 委和上一級學聯批準;

  (二)地方學聯委員會(hui) 在同級團委指導下經過自下而上、上下結合、反複醞釀,在廣泛聽取有關(guan) 地區、單位黨(dang) 團組織、學聯學生會(hui) 組織和學生意見並進行考察的基礎上,提出下一屆主席團候選團體(ti) 、主席候選團體(ti) 和主席人選建議名單,報同級黨(dang) 委和上一級學聯審查;

  (三)主席團候選團體(ti) 、主席候選團體(ti) 和主席人選建議名單,經新一屆地方學聯委員會(hui) 充分醞釀,由主席團選舉(ju) 領導小組根據多數委員團體(ti) 的意見確定候選團體(ti) 和人選,由委員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選舉(ju) 產(chan) 生主席團成員團體(ti) 和主席團體(ti) ,表決(jue) 產(chan) 生主席。

第四章 會(hui) 議

  二十四條 地方學聯代表大會(hui) 一般每3至5年舉(ju) 行一次。在特殊情況下,由地方學聯主席團提議,並得到地方學聯委員會(hui) 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團體(ti) 同意,可以提前或推遲舉(ju) 行。地方學聯代表大會(hui) 提前或延期召開須經同級黨(dang) 委和上一級學聯批準。

  二十五條 到會(hui) 代表人數超過全體(ti) 代表人數的三分之二,方能召開地方學聯代表大會(hui) 。

  二十六條 地方學聯代表大會(hui) 召開前,地方學聯委員會(hui) 應召開全體(ti) 會(hui) 議,主要任務是:

  (一)聽取地方學聯代表大會(hui) 籌備工作報告;

  (二)通過關(guan) 於(yu) 召開地方學聯代表大會(hui) 的決(jue) 議;

  (三)通過代表團體(ti) 、代表和委員會(hui) 、主席團、主席候選團體(ti) 組成方案及產(chan) 生辦法;

  (四)就大會(hui) 議程、工作報告、章程製定或修訂,以及大會(hui) 主席團、秘書(shu) 長、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hui) 組成等進行討論。

  根據地方學聯代表大會(hui) 籌備情況,地方學聯委員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可通過決(jue) 議,授權地方學聯主席團全體(ti) 會(hui) 議討論和決(jue) 定以上事項。

  二十七條 地方學聯委員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召開後,地方學聯應以書(shu) 麵形式向同級黨(dang) 委和上一級學聯呈報有關(guan) 召開地方學聯代表大會(hui) 的請示。請示內(nei) 容應包括:

  (一)會(hui) 議的時間、地點;

  (二)會(hui) 議的主要任務及議程;

  (三)代表團體(ti) 、代表和委員會(hui) 、主席團、主席候選團體(ti) 組成方案及產(chan) 生辦法;

  (四)委員會(hui) 、主席團、主席候選團體(ti) 建議名單,初步擬定的主席人選名單、簡曆及考察材料;

  (五)章程製定或修訂情況;

  (六)工作報告送審稿;

  (七)籌備召開會(hui) 議的其他重要事項。

  二十八條 地方學聯代表大會(hui) 正式召開前,應由上屆地方學聯委員會(hui) 主持召開大會(hui) 預備會(hui) 議,主要任務是:

  (一)聽取大會(hui) 籌備工作報告;

  (二)通過大會(hui) 議程;

  (三)通過大會(hui) 主席團、秘書(shu) 長、副秘書(shu) 長、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hui) 名單;

  (四)通過有關(guan) 確認事項。

  二十九條 地方學聯代表大會(hui)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hui) 應召開會(hui) 議,審議提出代表資格審查報告草案。

  三十條 地方學聯代表大會(hui) 各次全體(ti) 會(hui) 議召開前,原則上應召開大會(hui) 主席團各次會(hui) 議。大會(hui) 主席團各次會(hui) 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通過大會(hui) 主席團議事規則;

  (二)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報告;

  (三)審議章程或章程修正案草案;

  (四)審議委員會(hui) 選舉(ju) 辦法草案;

  (五)審議委員會(hui) 選舉(ju) 監票人名單草案;

  (六)審議委員會(hui) 候選團體(ti) 名單草案;

  (七)通過委員會(hui) 候選團體(ti) 名單;

  (八)審議提出關(guan) 於(yu) 工作報告的決(jue) 議草案;

  (九)審議提出關(guan) 於(yu) 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的決(jue) 議草案;

  (十)研究決(jue) 定其他需要大會(hui) 主席團會(hui) 議研究的事項。

  三十一條 地方學聯代表大會(hui) 各次全體(ti) 會(hui) 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聽取委員會(hui) 工作報告;

  (二)通過委員會(hui) 選舉(ju) 辦法;

  (三)通過委員會(hui) 選舉(ju) 監票人名單;

  (四)選舉(ju) 委員會(hui) ;

  (五)通過關(guan) 於(yu) 工作報告的決(jue) 議;

  (六)通過關(guan) 於(yu) 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的決(jue) 議;

  (七)研究決(jue) 定其他需要大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研究的事項。

  三十二條 為(wei) 便於(yu) 會(hui) 議組織,可根據地域原則等劃分代表團,各代表團應根據大會(hui) 議程需要召開全體(ti) 會(hui) 議。

  三十三條 新一屆委員會(hui) 選舉(ju) 產(chan) 生後,應召開委員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預備會(hui) 議,主要任務是:

  (一)通過委員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議程;

  (二)通過主席團選舉(ju) 領導小組名單;

  (三)就主席團選舉(ju) 辦法草案作說明;

  (四)就主席團選舉(ju) 監票人名單草案作說明;

  (五)就主席團、主席候選團體(ti) 和主席人選名單草案作說明。

  三十四條 委員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預備會(hui) 議後,應以適當方式討論主席團選舉(ju) 辦法草案,醞釀主席團選舉(ju) 監票人名單,醞釀主席團、主席候選團體(ti) 和主席人選名單等。

  三十五條 根據委員會(hui) 討論和醞釀情況,應召開主席團選舉(ju) 領導小組會(hui) 議。主席團選舉(ju) 領導小組會(hui) 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審議主席團選舉(ju) 辦法;

  (二)審議主席團選舉(ju) 監票人名單;

  (三)通過主席團、主席候選團體(ti) 和主席人選名單。

  三十六條 主席團選舉(ju) 領導小組會(hui) 議後,應召開委員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主要任務是:

  (一)通過主席團選舉(ju) 辦法;

  (二)通過主席團選舉(ju) 監票人名單;

  (三)選舉(ju) 主席團成員團體(ti) 、主席團體(ti) ;

  (四)通過主席人選。

  三十七條 主席團選舉(ju) 產(chan) 生後,應召開新一屆主席團全體(ti) 會(hui) 議,聘任地方學聯秘書(shu) 長、副秘書(shu) 長,通過其他事項。

  三十八條 上述會(hui) 議通過決(jue) 議實行舉(ju) 手表決(jue) 方式,選舉(ju) 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

  表決(jue) 時,以有表決(jue) 權的應到會(hui) 人員過半數通過。對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的表決(jue) ,由地方學聯代表大會(hui) 以全體(ti) 正式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選舉(ju) 時,被選舉(ju) 團體(ti) 獲得讚成票超過應到會(hui) 有選舉(ju) 權人數半數的,始得當選。

  地方學聯委員會(hui) 、主席團可等額選舉(ju) 產(chan) 生,也可差額選舉(ju) 產(chan) 生。地方學聯主席團體(ti) 一般等額選舉(ju) 產(chan) 生。

  三十九條 地方學聯代表大會(hui) 可施行提案製度。提案是代表圍繞青年學生思想道德、教育、文化、健康、就業(ye) 創業(ye) 、社會(hui) 融入與(yu) 社會(hui) 參與(yu) 、權益維護等方麵的熱點問題或學聯學生會(hui) 組織改革及自身建設中存在的普遍性問題向大會(hui) 提出的意見建議。提案應一事一案,堅持嚴(yan) 肅性、科學性、可行性,提出事項要符合國家社會(hui) 發展和青年學生工作的客觀實際,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依照規定程序向地方學聯代表大會(hui) 提出。

  四十條 地方學聯代表大會(hui) 閉幕後,召開情況應向同級黨(dang) 委、團委和上一級學聯報告。

第五章 代表大會(hui) 的組織領導

  四十一條 地方學聯代表大會(hui) 的領導機構是大會(hui) 主席團。

  大會(hui) 主席團成員由上一屆地方學聯委員會(hui) 與(yu) 各代表團協商提名,提交大會(hui) 預備會(hui) 議表決(jue) 產(chan) 生。

  大會(hui) 主席團成員一般占代表人數的15%左右,由各代表團負責人、大會(hui) 籌備機構負責人及各方麵的代表組成。大會(hui) 主席團成員必須是大會(hui) 正式代表。

  四十二條 大會(hui) 主席團的任務是:

  (一)按照大會(hui) 的議程主持大會(hui) ;

  (二)組織大會(hui) 的報告和討論;

  (三)主持大會(hui) 的選舉(ju) ;

  (四)組織正式代表審議大會(hui) 的決(jue) 議;

  (五)決(jue) 定人事等有關(guan) 重要事宜。

  四十三條 地方學聯代表大會(hui) 設秘書(shu) 長1人、副秘書(shu) 長若幹人,負責處理大會(hui) 召開期間的日常事務。

  秘書(shu) 長、副秘書(shu) 長由上一屆地方學聯委員會(hui) 或者主席團提名,提交大會(hui) 預備會(hui) 議表決(jue) 產(chan) 生。

  四十四條 地方學聯代表大會(hui) 成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hui) ,負責代表團體(ti) 和代表資格審查工作,向代表大會(hui) 預備會(hui) 議提出代表資格審查報告。

第六章 監督與(yu) 處理

  四十五條 本規定由同級地方團委和上級學聯負責監督實施。

  四十六條 對於(yu)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wei) ,應認真查處,根據問題的性質和情節輕重,對責任者進行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對失職失責的團組織和團幹部、學聯和學聯工作人員按照有關(guan) 規定進行問責;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有關(guan) 法律規定處理。

  對於(yu) 嚴(yan) 重違反本規定的表決(jue) 和選舉(ju) ,同級黨(dang) 委和上級學聯可以作出表決(jue) 和選舉(ju) 無效的決(jue) 定。

第七章 附則

  四十七條 地方各級學聯可根據本規定製定相應的細則(辦法),經地方學聯代表大會(hui) 或委員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討論通過後執行,並報上一級學聯備案。

  四十八條 本規定由全國學聯秘書(shu) 處負責解釋。

  四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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