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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學校學生會(研究生會)章程製定辦法

(2017年7月21日全國學聯第二十六屆委員會(hui) 第二次會(hui) 議審議批準
2017年8月29日全國學聯秘書(shu) 處發布 2021年3月23日全國學聯第二十七屆主席團第二次會(hui) 議修訂
2021年5月14日全國學聯秘書(shu) 處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章程內(nei) 容

  第三章 章程的製定(修訂)與(yu) 核準

  第四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會(hui) 、研究生會(hui) (以下簡稱學生會(hui) 組織)章程是明確組織定位、界定組織職能、履行工作職責的基本準則。為(wei) 指導和規範學生會(hui) 組織章程製定,推動學生會(hui) 組織製度化規範化建設,依據《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hui) 章程》、《學聯學生會(hui) 組織改革方案》、《關(guan) 於(yu) 推動高校學生會(hui) (研究生會(hui) )深化改革的若幹意見》等有關(guan) 文件精神,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會(hui) 組織章程必須堅持以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為(wei) 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關(guan) 於(yu) 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和關(guan) 於(yu) 教育的重要論述,體(ti) 現黨(dang) 的領導和社會(hui) 主義(yi) 辦學方向;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符合《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hui) 章程》和學校章程的有關(guan) 要求。

第二章 章程內(nei) 容

  第三條 章程主要包括以下內(nei) 容:

  (一)總則。包括學生會(hui) 組織的性質、宗旨、基本任務等內(nei) 容。學生會(hui) 組織是黨(dang) 領導下的主要學生組織,是學校聯係廣大同學的橋梁和紐帶。學生會(hui) 組織以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為(wei) 指導,以加強對同學的政治引領為(wei) 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務同學為(wei) 宗旨。學生會(hui) 組織的主要任務是,在學校黨(dang) 委領導、團委和地方學聯組織指導下,依照法律、學校規章製度和本組織章程,及時向同學傳(chuan) 達黨(dang) 的聲音和主張,引導廣大同學自覺把個(ge) 人理想融入到黨(dang) 和人民的共同奮鬥之中;麵向全體(ti) 同學,堅持從(cong) 同學中來、到同學中去,聽取、收集同學在思想成長、學業(ye) 發展、身心健康、社會(hui) 融入、權益維護等方麵的普遍需求和現實困難,及時反饋學校,幫助有效解決(jue) 。

  (二)會(hui) 員。包括會(hui) 員的組成、基本權利和義(yi) 務等內(nei) 容。凡在學的中國學生均為(wei) 學生會(hui) 組織會(hui) 員。會(hui) 員有權參加學生會(hui) 組織開展的各種活動;有權對學生會(hui) 組織的工作進行監督,並提出建議、質詢和批評;享有選舉(ju) 權、被選舉(ju) 權及學生會(hui) 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會(hui) 員須遵守學生會(hui) 組織章程,執行相關(guan) 決(jue) 議,完成各項任務。

  (三)機構設置及運行。包括學生代表大會(hui) 的職權、學生代表的產(chan) 生原則、常設機構及執行機構的職權和運行機製、基層組織等內(nei) 容。

  學生代表大會(hui) 是廣大同學依法依規行使民主權利、參與(yu) 學校治理的機構。其職權包括:製定或修訂學生會(hui) 組織章程,監督章程實施;聽取、審議上一屆學生會(hui) 組織的工作報告;選舉(ju) 產(chan) 生新一屆學生會(hui) 組織主席團成員;選舉(ju) 產(chan) 生新一屆學生代表大會(hui) 常設機構;選舉(ju) 產(chan) 生出席上級學聯代表大會(hui) 的代表;征求廣大同學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合理有序表達和維護同學正當權益;討論和決(jue) 定應由學生代表大會(hui) 決(jue) 定的其他重大事項等。

  校級學生代表大會(hui) 須每年召開1次,院(係)學生代表大會(hui) 原則上每年召開1次。校級學生代表大會(hui) 代表名額一般不少於(yu) 會(hui) 員人數的1%,名額分配應覆蓋各個(ge) 院(係)、年級及主要學生社團,其中校、院(係)學生會(hui) 組織工作人員中的學生代表一般不超過40%,代表經班級團支部推薦、院(係)學生會(hui) 組織選舉(ju) 產(chan) 生,並在一定範圍內(nei) 公示。院(係)學生代表大會(hui) 代表要體(ti) 現廣泛性。

  學生代表大會(hui) 應成立常任代表會(hui) 議或學生會(hui) 委員會(hui) (研究生會(hui) 委員會(hui) )等常設機構,在大會(hui) 閉會(hui) 期間代表全體(ti) 同學幫助和監督學生會(hui) 組織的工作。其職權包括:在學生代表大會(hui) 閉會(hui) 期間執行代表大會(hui) 決(jue) 議;監督學生會(hui) 組織章程實施;聽取、審議學生會(hui) 執行機構的工作報告;召集學生代表大會(hui) ;決(jue) 定學生會(hui) 組織主席團成員個(ge) 別調整事項;選舉(ju) 產(chan) 生出席上級學聯代表大會(hui) 的代表;討論和決(jue) 定應由常設機構決(jue) 定的其他重大事項。學生代表大會(hui) 常設機構不得代替學生會(hui) 組織執行機構行使權益維護等日常執行功能。

  學生會(hui) 組織主席團須由學生代表大會(hui) 選舉(ju) 產(chan) 生,選舉(ju) 結果應向大會(hui) 公告,並經學校黨(dang) 委批準,報上級學聯備案。主席團候選人應由院(係)團組織推薦,經院(係)黨(dang) 組織同意,由學校黨(dang) 委學生工作部門和學校團委聯合審查後,報學校黨(dang) 委確定。主席團探索實行輪值製度,集體(ti) 負責學生會(hui) 重大事項,成員不超過5人,並聘任團委專(zhuan) 職幹部作為(wei) 秘書(shu) 長協助工作。其職權包括:在學生代表大會(hui) 閉會(hui) 期間執行代表大會(hui) 決(jue) 議,對學生會(hui) 組織工作中的重大事項作出決(jue) 定;落實常設機構提出的工作意見;決(jue) 定聘任學生會(hui) 組織秘書(shu) 長;批準任免學生會(hui) 組織各工作部門負責人等。學生會(hui) 組織可聚焦主責主業(ye) 設立工作部門,一般不超過6個(ge) ,在主席團領導下開展工作並對其負責。

  院(係)學生會(hui) 組織屬於(yu) 校級學生會(hui) 組織的基層組織,接受所在院(係)黨(dang) 組織領導和所在院(係)團組織、校級學生會(hui) 組織指導。校級學生會(hui) 組織每年至少聽取1次院(係)學生會(hui) 組織工作及意見建議。完善校級學生會(hui) 組織對院(係)學生會(hui) 組織工作的考核機製,考核結果進行公開。

  (四)工作人員。包括工作人員的遴選、退出的條件及程序等內(nei) 容。學生會(hui) 組織工作人員應為(wei) 共產(chan) 黨(dang) 員或开云kaiyun体育官方网站員,應是信念堅定、品行端正、樂(le) 於(yu) 奉獻、學業(ye) 優(you) 良、作風務實的學生。學生會(hui) 組織工作人員要麵向廣大同學進行遴選,由院(係)團組織推薦,經學校黨(dang) 委學生工作部門和學校團委審核後確定,過程公開透明、公平公正,並對結果進行公示,確保廣大同學的知情權、參與(yu) 權,接受廣大同學監督。對於(yu) 達不到學業(ye) 要求標準的、考核不合格的、違紀違法的以及其他無法正常履行職責的工作人員,應按照規定和程序予以勸退、免職或罷免。

  (五)從(cong) 嚴(yan) 治會(hui) 。包括學生會(hui) 組織的日常管理和指導、工作人員作風建設、述職評議製度等內(nei) 容。學生會(hui) 組織依法依章程開展活動、接受管理。學生會(hui) 組織堅持黨(dang) 委的全麵領導,學校黨(dang) 委定期聽取學生會(hui) 工作匯報,研究決(jue) 定重要事項;學校黨(dang) 委學生工作部和學校團委共同研究學生會(hui) 的規章製度、工作規劃和工作人員遴選等重要事項。學生會(hui) 組織決(jue) 定重要事項或開展重大活動,須事先向學校團委報告。學生會(hui) 組織工作人員應胸懷崇高理想,恪守學生本分,牢記服務宗旨,守紀律、講原則、作表率。校級學生會(hui) 組織主席團成員和工作部門負責人每學期向評議會(hui) 述職,評議會(hui) 以學生代表為(wei) 主,學校黨(dang) 委學生工作部門、學校團委等共同參與(yu) 。

  (六)附則。包括解釋權聲明和生效條款等內(nei) 容。

  第四條 章程用語應準確、簡潔、規範,條文內(nei) 容應明確、具體(ti) ,具有可操作性。

第三章 章程的製定(修訂)與(yu) 核準

  第五條 學生會(hui) 組織製定(修訂)章程,應廣泛聽取學校師生代表的意見建議,使章程的製定(修訂)成為(wei) 學生會(hui) 組織凝聚共識、改革創新、規範發展的過程。

  第六條 學生會(hui) 組織應按照民主、公開的原則,成立章程製定(修訂)小組開展章程的製定(修訂)工作。

  第七條 章程或章程修正案草案應經學校黨(dang) 委學生工作部門和學校團委核定後形成送審稿和說明,於(yu) 學生代表大會(hui) 召開15個(ge) 工作日前報相應學聯秘書(shu) 處核準。

  第八條 全國學聯主席團成員團體(ti) 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草案由全國學聯秘書(shu) 處核準;全國學聯委員會(hui) 其他委員團體(ti) 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草案由全國學聯秘書(shu) 處委托其所在省級學聯秘書(shu) 處核準後報全國學聯秘書(shu) 處備案;其他高校學生會(hui) 組織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草案由全國學聯秘書(shu) 處委托其所在省級學聯秘書(shu) 處核準。

  第九條 章程報送核準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核準申請書(shu) ;

  (二)章程或章程修正案草案送審稿;

  (三)章程製定(修訂)工作程序及主要內(nei) 容的說明。

  第十條 核準單位應對章程送審稿的合法性、準確性、規範性以及製定(修訂)程序等進行審查。

  第十一條 核準單位應自收到核準申請10個(ge) 工作日內(nei) 完成審查。涉及對送審稿條款、文字進行修改的,核準單位應及時與(yu) 申請單位進行溝通,提出修改意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準單位可以提出時限,要求申請單位修改後,重新申請核準:

  (一)違反法律、法規的;

  (二)違反有關(guan) 政策文件精神的;

  (三)超越學生會(hui) 組織職權的;

  (四)核準未予通過或者提出重大修改意見的;

  (五)有其他不宜核準情形的。

  第十二條 章程或章程修正案草案經相應學聯秘書(shu) 處核準後須報學校黨(dang) 委審定,黨(dang) 委審定後交由學生代表大會(hui) 審議通過。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科研院所等機構的研究生會(hui) 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全國學聯秘書(shu) 處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8月29日全國學聯秘書(shu) 處發布的《高校學生會(hui) 組織章程製定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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